可比非受控价格法以非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与关联交易相同或类似业务活动所收取的价格作为关联交易的公平成交价格,可以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关联交易。
按照转让定价调查及调整的规定,企业提供真实完整的来料加工产品整体价值链的相关资料,能够反映各关联方总体利润水平的,税务机关可以就被调查企业与可比企业因料件还原产生的资金占用差异进行可比性调整,利润水平调整幅度超过一定比例,应当重新选择可比企业,该比例为( )。
企业提供真实完整的来料加工产品整体价值链的相关资料,能够反映各关联方总体利润水平的,税务机关可以就被调查企业与可比企业因料件还原产生的资金占用差异进行可比性调整,利润水平调整幅度超过10%的,应当重新选择可比企业。
缔约国一方居民因在缔约国另一方从事受雇的活动取得的报酬,同时具有以下( )条件的,应仅在该缔约国一方征税。
缔约国一方居民因在缔约国另一方从事受雇的活动取得的报酬,同时具有以下三个条件的,应仅在该缔约国一方征税:(1)收款人在任何12个月中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停留连续或累计不超过183天(选项D);(2)该项报酬由并非该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雇主支付或代表该雇主支付(选项A);(3)该项报酬不是由雇主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所负担(选项B)。
企业与其关联方签署成本分摊协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自行分摊的成本不得税前扣除( )。
企业与其关联方签署成本分摊协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自行分摊的成本不得税前扣除:(1)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和经济实质(选项C);(2)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选项A);(3)没有遵循成本与收益配比原则(选项B);(4)未按规定备案或准备、保存和提供有关成本分摊协议的同期资料(选项D);(5)自签署成本分摊协议之日起经营期限少于20年。
下列选项中,关于预约定价简易程序的说法正确的有( )。
企业在主管税务机关向其送达受理申请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所属纳税年度前3个年度,每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4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适用简易程序。(1)已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拟提交申请所属年度前3个纳税年度的、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42号)规定的同期资料;(2)自企业提交申请之日所属纳税年度前10个年度内,曾执行预约定价安排,且执行结果符合安排要求的;(3)自企业提交申请之日所属纳税年度前10个年度内,曾受到税务机关特别纳税调查调整且结案的。选项B不当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