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20年4月底,我国已正式对外签署( )个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其中( )个协定已生效,和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签署了税收安排,与台湾地区签署了税收协议。
截至2020年4月底,我国已正式对外签署107个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其中101个协定已生效,和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签署了税收安排,与台湾地区签署了税收协议。
缔约国一方居民因在缔约国另一方从事受雇的活动取得的报酬,同时具有以下( )条件的,应仅在该缔约国一方征税。
缔约国一方居民因在缔约国另一方从事受雇的活动取得的报酬,同时具有以下三个条件的,应仅在该缔约国一方征税:(1)收款人在任何12个月中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停留连续或累计不超过183天(选项D);(2)该项报酬由并非该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雇主支付或代表该雇主支付(选项A);(3)该项报酬不是由雇主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所负担(选项B)。
税务机关应当以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和经济实质的类似安排为基准,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实施特别纳税调整。下列选项中属于调整方法的是有( )。
税务机关应当以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和经济实质的类似安排为基准,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实施特别纳税调整。调整方法包括:(1)对安排的全部或者部分交易重新定性(选项AB);(2)在税收上否定交易方的存在,或者将该交易方与其他交易方视为同一实体(选项C);(3)对相关所得、扣除、税收优惠、境外税收抵免等重新定性或者在交易各方间重新分配(选项D)。(4)其他合理方法。
下列属于对外付汇无须进行税务备案情形的有( )。
我国省级以上国家机关对外无偿捐赠的援助资金,无须进行税务备案,选项C不当选。
我国居民企业甲在境外进行了投资,相关投资架构及持股比例如下图:
2021年经营及分配状况如下:
(1)B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预提所得税税率为12%,丙企业应纳税所得总额800万元,丙企业将部分税后利润按持股比例进行了分配。
(2)A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0%,预提所得税税率为10%,乙企业应纳税所得总额(该应纳税所得总额已包含投资收益还原计算的间接税款)1000万元。其中来自丙企业的投资收益100万元,按照12%的税率缴纳B国预提所得税12万元,乙企业在A国享受税收抵免后实际缴纳税款180万元,乙企业将全部税后利润按持股比例进行了分配。
(3)居民企业甲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25%,其来自境内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400万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居民企业可以就其取得的境外所得直接缴纳和间接负担的境外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进行抵免。
企业丙分回企业甲的投资收益不适用间接抵免的优惠政策。
理由:企业甲直接持有企业乙20%以上的股份,企业乙直接持有企业丙20%以上的股份,但企业甲间接持有企业丙股份为15%(50%×30%),不足20%,不能适用间接抵免的优惠政策。
企业乙分回企业甲的投资收益适用间接抵免的优惠政策。
理由:企业甲对企业乙的直接持股比例为50%,超过20%,可以适用间接抵免的优惠政策。
应由企业甲负担的税款=(180+12)×50%=96(万元)。
企业乙的税后利润=1000-180-12=808(万元)。
企业甲取得的境内外所得总额=808×50%+96+2400=2900(万元)。企业甲总应纳税额=2900×25%=725(万元)。
企业甲取得来源于企业乙投资收益的抵免限额=725×500÷2900=125(万元)。
企业甲境外所得税总额=96+808×50%×10%=136.4(万元)>抵免限额125万元,则企业甲取得来源于企业乙投资收益的实际抵免额为12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