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项A,契税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中反映;选项B,增值税属于价外税,不能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进行扣除;选项D,房地产企业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印花税计入管理费用,在“房地产开发费用”中扣除。
张三2021年9月初购买一幢110平方米的商品房,支付价款220万元,并以30万元购买单独计价的储藏室,双方约定均采用分期付款方式,分20年支付,假定2021年支付6万元,根据省政府规定,商品房的契税税率为4%,储藏室的契税税率为3%,张三2021年应缴纳的契税为( )万元。(上述金额均不含增值税)
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房屋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应按合同规定的总价款计征契税;承受的房屋附属设施权属如为单独计价的,按照当地确定的适用税率征收契税;如与房屋统一计价的,适用与房屋相同的契税税率。因此张三2021年应缴纳契税=220×4%+30×3%=9.7(万元)。
下列关于契税计税依据的说法正确的有( )。
选项C,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其计税依据为所换取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当互换价格相等时,免征契税;互换价格不等时,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契税。
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公共设施,可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凭合法、有效凭证扣除的有( )。
选项A并没有发生房产权属的转移,不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所以也不可以计算扣除其成本费用。
某市一房地产开发公司通过竞拍取得一宗土地使用权,支付价款、税费合计8000万元,本年度占用80%开发写字楼。开发期间发生开发成本5000万元;发生管理费用3200万元、销售费用1800万元、利息费用500万元(不能提供金融机构的证明)。9月份该写字楼竣工验收,10~12月,房地产开发公司将写字楼总面积的3/5直接销售,销售合同记载取得收入为15000万元(不含税)。12月,该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建筑材料供应商催要材料价款,经双方协商,房地产开发公司用所开发写字楼的1/5抵偿材料价款。剩余的1/5公司转为固定资产自用。(注:开发费用扣除的比例为10%)
假定本题增值税采用简易计税方法,不考虑地方教育费附加。
要求:
抵债部分的写字楼也应视同销售缴税。
销售收入=15000÷[3/5÷(3/5+1/5)]=20000(万元)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8000×80%×(3/5+1/5)=5120(万元)
房地产开发成本=5000×(3/5+1/5)=4000(万元)
房地产开发费用=(5120+4000)×10%=912(万元)
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20000×5%×(7%+3%)=100(万元)
加计扣除金额=(5120+4000)×20%=1824(万元)
扣除项目金额总计=5120+4000+912+100+1824=11956(万元)
增值额=20000-11956=8044(万元)
增值率=8044÷11956×100%=67.28%
应缴纳土地增值税=8044×40%-11956×5%=2619.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