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税由房屋权属承受人乙缴纳,以房产抵债,按房产现值缴纳契税,应缴纳契税=100×3%=3(万元)。


依据土地增值税相关规定,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的期限是( )。
依据土地增值税相关规定,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的期限是自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后7日内。

下列关于契税计税依据的说法正确的有( )。
选项C,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其计税依据为所换取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当互换价格相等时,免征契税;互换价格不等时,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契税。

下列房产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的有( )。
选项A,房地产的代建房行为,没有发生权属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选项B,对房地产的抵押,在抵押期间不征收土地增值税;选项D,房地产的继承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甲房地产开发公司登记注册地位于A市,2021年7月,其对在B市开发的一处房地产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相关资料如下:
(1)2020年3月,公司经竞拍以36000万元取得该房地产项目的土地使用权,缴纳了契税。
(2)自2020年4月起,公司对受让土地进行项目开发建设,发生开发成本22500万元,发生与该项目相关的利息支出4500万元,并能提供金融机构的贷款证明。
(3)2021年6月项目实现全部销售,共取得不含税收入112500万元,允许扣除的有关税金及附加540万元,已预缴土地增值税1125万元。
(其他相关资料:当地适用的契税税率为5%,省级政府规定其他开发费用的扣除比例为5%。)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顺序计算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房地产所在地”,是指房地产的坐落地,即B市的主管税务机关。
允许扣除的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36000×(1+5%)=37800(万元)
允许扣除的开发成本=22500(万元)
允许扣除的开发费用=4500+(37800+22500)×5%=7515(万元)
允许扣除的税金及附加=540(万元)
其他扣除项目金额=(37800+22500)×20%=12060(万元)
允许扣除项目金额的合计数=37800+22500+7515+540+12060=80415(万元)
增值额=112500-80415=32085(万元)
增值率=32085÷80415×100%=39.90%,适用税率30%。
应缴纳土地增值税=32085×30%=9625.5(万元)
应补缴土地增值税=9625.5-1125=8500.5(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