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产权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特别注意契税的纳税人是“买方”而不是“卖方”。此题中,选项A,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政府是“卖方”,不需要缴纳契税;选项B,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选项C,以自有房产作股投入本人独资经营的企业,免纳契税。
依据土地增值税相关规定,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的期限是( )。
依据土地增值税相关规定,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的期限是自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后7日内。
下列各项中,符合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规定的有( )。
选项B,纳税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选项C,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某市一房地产开发公司通过竞拍取得一宗土地使用权,支付价款、税费合计8000万元,本年度占用80%开发写字楼。开发期间发生开发成本5000万元;发生管理费用3200万元、销售费用1800万元、利息费用500万元(不能提供金融机构的证明)。9月份该写字楼竣工验收,10~12月,房地产开发公司将写字楼总面积的3/5直接销售,销售合同记载取得收入为15000万元(不含税)。12月,该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建筑材料供应商催要材料价款,经双方协商,房地产开发公司用所开发写字楼的1/5抵偿材料价款。剩余的1/5公司转为固定资产自用。(注:开发费用扣除的比例为10%)
假定本题增值税采用简易计税方法,不考虑地方教育费附加。
要求:
抵债部分的写字楼也应视同销售缴税。
销售收入=15000÷[3/5÷(3/5+1/5)]=20000(万元)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8000×80%×(3/5+1/5)=5120(万元)
房地产开发成本=5000×(3/5+1/5)=4000(万元)
房地产开发费用=(5120+4000)×10%=912(万元)
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20000×5%×(7%+3%)=100(万元)
加计扣除金额=(5120+4000)×20%=1824(万元)
扣除项目金额总计=5120+4000+912+100+1824=11956(万元)
增值额=20000-11956=8044(万元)
增值率=8044÷11956×100%=67.28%
应缴纳土地增值税=8044×40%-11956×5%=2619.8(万元)
某加工零配件企业2021年6月5日转让其位于郊区的一栋空置厂房,取得不含增值税销售收入3200万元。2011年建造该办公楼时,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700万元,能提供已支付的地价款凭据,发生建造成本800万元。转让时经政府批准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后,确定该办公楼的重置成本价为2500万元,成新度折扣率为60%,允许扣除相关税金及附加360万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顺序计算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在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后的7日内,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因此,该零配件加工企业应在6月12日前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
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是指在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时,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
评估价格=2500×60%=1500(万元)
纳税人转让旧房的,应按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或出让金、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和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作为扣除项目金额计征土地增值税。
扣除项目金额合计数=1500+700+360=2560(万元)
增值额=3200-2560=640(万元)
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率=640÷2560×100%=25%,适用税率为30%。
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640×30%=19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