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公司非公开转让股票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但在3个月内将股东人数降至200人以内的,可以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申请核准,选项A当选;股票公开转让的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的,中国证监会豁免核准,由全国股转系统自律管理,选项B当选;对于股东人数未超过200人的公司申请其股票在全国股转系统公开转让,中国证监会豁免核准,由全国股转系统进行审查,选项C当选;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转让股票,转让后股东未超过200人,不属于非上市公众公司,无须中国证监会核准,选项D当选。
上市公司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 )个月内,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导致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100%以上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上市公司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36个月内,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导致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100%以上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以要约方式收购一个上市公司股份的,其预定收购的股份比例均不得低于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
根据规定,以要约方式收购一个上市公司股份的,其预定收购的股份比例均不得低于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
下列有关优先股的发行与交易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应当不少于优先股1年的股息,选项B不当选;上市公司公开发行优先股,上市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应当连续盈利,选项D不当选。
下列有关虚假陈述的行政责任的认定表述中,表述正确的有( )。
当事人在信息披露违法事实所涉及期间,由于不可抗力、失去人身自由等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认定为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选项B不当选;任职时间短、不了解情况,认定为不得单独作为不予处罚情形认定,选项C不当选。
赵某担任甲上市公司总经理,并持有该公司股票10万股。钱某为甲公司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
2020年7月1日,钱某召集甲公司董事会,9名董事中有4人出席,另有1名董事孙某因故未能出席,书面委托钱某代为出席投票。会上,经钱某提议,出席董事会的全体董事通过决议,从即日起免除赵某总经理职务。赵某向董事会抗议称:公司无正当理由不应当解除其职务,且董事会实际出席人数未过半数,董事会决议无效。公司于次日公布了董事会关于免除赵某职务的决定。12月20日,赵某卖出所持的2万股甲公司股票。
2020年12月23日,赵某向中国证监会书面举报称:(1)甲公司的子公司乙公司曾向甲公司全体董事提供低息借款,用于个人购房;(2)2020年4月1日,公司召开的董事会通过决议为母公司丙公司向银行借款提供担保,但甲公司并未公开披露该担保事项。
2021年1月16日,中国证监会宣布对甲公司涉嫌虚假陈述行为立案调查。
2021年3月1日,中国证监会宣布:经调查,甲公司存在虚假陈述行为;决定对甲公司给予警告,并处罚款50万元;认定钱某为直接责任人员,并处罚款20万元;认定董事李某等人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并处罚款20万元。钱某辩称,甲公司未披露担保事项是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要求,自己只是遵照指令行事,不应受处罚;李某则辩称,自己是独立董事,并不直接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活动,因此不应对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承担任何责任。中国证监会未采纳钱某和李某的抗辩理由。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2020年7月1日甲公司董事会的出席人数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董事出席方可举行,但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本题中,甲公司有9名董事,4名实际出席,1名委托他人出席,符合过半数要求。
董事会可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解除赵某的总经理职务。根据规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是董事会的职权,并未要求一定有理由。
2020年12月20日赵某卖出甲公司2万股股票的行为不合法。根据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乙公司向甲公司所有董事提供低息购房借款的行为不合法。根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2020年4月1日甲公司董事会通过的为丙公司提供担保的决议不合法。根据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
①钱某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根据规定,上市公司董事负有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的义务。公司董事受到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或者其他外部干预这一情形不得单独作为不予处罚的理由。②李某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不直接从事经营管理不得单独作为不予处罚的情形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