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规定,以要约方式收购一个上市公司股份的,其预定收购的股份比例均不得低于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
下列关于上市公司的公司债券投资者权益保护制度的表述中,符合证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选项A: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应当为债券持有人聘请债券受托管理人,并订立债券受托管理协议。选项C:①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委托具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格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公司债券的期限为一年以上的,在债券有效存续期间,应当每年至少向市场公布一次定期跟踪评级报告。②对债券进行信用评级的是资信评级机构,而非资产评估机构;选项D:为本次发行提供担保的机构不得担任本次债券发行的受托管理人。
王某为某知名证券投资咨询公司负责人。王某经常在重要媒体和互联网平台免费公开发布咨询报告,并向公众推荐股票,已经买入的股票在咨询报告中予以推荐,并于咨询报告发布后将股票卖出。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王某的行为属于( )。
王某的行为属于对证券、发行人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并进行反向证券交易,该行为属于操纵市场。
下列有关投资者保护制度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发生证券业务纠纷,普通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证券公司不得拒绝,选项A不当选。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发生纠纷的,证券公司应当证明其行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不存在误导、欺诈等情形,选项B不当选。
赵某担任甲上市公司总经理,并持有该公司股票10万股。钱某为甲公司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
2020年7月1日,钱某召集甲公司董事会,9名董事中有4人出席,另有1名董事孙某因故未能出席,书面委托钱某代为出席投票。会上,经钱某提议,出席董事会的全体董事通过决议,从即日起免除赵某总经理职务。赵某向董事会抗议称:公司无正当理由不应当解除其职务,且董事会实际出席人数未过半数,董事会决议无效。公司于次日公布了董事会关于免除赵某职务的决定。12月20日,赵某卖出所持的2万股甲公司股票。
2020年12月23日,赵某向中国证监会书面举报称:(1)甲公司的子公司乙公司曾向甲公司全体董事提供低息借款,用于个人购房;(2)2020年4月1日,公司召开的董事会通过决议为母公司丙公司向银行借款提供担保,但甲公司并未公开披露该担保事项。
2021年1月16日,中国证监会宣布对甲公司涉嫌虚假陈述行为立案调查。
2021年3月1日,中国证监会宣布:经调查,甲公司存在虚假陈述行为;决定对甲公司给予警告,并处罚款50万元;认定钱某为直接责任人员,并处罚款20万元;认定董事李某等人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并处罚款20万元。钱某辩称,甲公司未披露担保事项是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要求,自己只是遵照指令行事,不应受处罚;李某则辩称,自己是独立董事,并不直接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活动,因此不应对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承担任何责任。中国证监会未采纳钱某和李某的抗辩理由。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2020年7月1日甲公司董事会的出席人数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董事出席方可举行,但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本题中,甲公司有9名董事,4名实际出席,1名委托他人出席,符合过半数要求。
董事会可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解除赵某的总经理职务。根据规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是董事会的职权,并未要求一定有理由。
2020年12月20日赵某卖出甲公司2万股股票的行为不合法。根据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乙公司向甲公司所有董事提供低息购房借款的行为不合法。根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2020年4月1日甲公司董事会通过的为丙公司提供担保的决议不合法。根据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
①钱某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根据规定,上市公司董事负有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的义务。公司董事受到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或者其他外部干预这一情形不得单独作为不予处罚的理由。②李某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不直接从事经营管理不得单独作为不予处罚的情形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