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甲企业全年应预缴的税额。
计算乙企业全年应预缴的税额。
张某年终汇算清缴时甲、乙两企业应补(退)税额。
①调整收入补缴增值税=61800÷(1+3%)×3%=60000×3%=1800(元)
②补缴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1800×(7%+3%+2%)=216(元)
③张某工资不得税前扣除,只能做基本费用扣除,则调增应税所得金额=10000×12-5000×12=60000(元)
④支付张某女儿舞蹈培训费10000元属于生活费用,不能税前扣除。
⑤生活费用和企业生产经营费用混合在一起的,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⑥招待费的60%=10000×60%=6000(元)
销售收入的0.5%=(1200000+60000)×0.5%=6300(元)
招待费超支调增应税所得金额=10000-6000=4000(元)
⑦存货跌价准备不得税前扣除。
⑧漏记购进的一批材料34800元,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全额计入成本。
⑨甲企业全年应纳税所得额=30000+60000-34800-216+60000+10000+30000+4000+6000=164984(元)
甲企业全年应预缴个人所得税=164984×20%-10500=22496.8(元)。
乙企业全年应纳税所得额=210000÷(1-30%)×30%=90000(元)
乙企业全年应预缴个人所得税=90000×10%-1500=7500(元)。
①汇总应纳税所得额=164984+90000-24000-12000=218984(元)
②汇总应纳税额=218984×20%-10500=33296.8(元)
③甲企业应纳税额=33296.8×164984÷(164984+90000)=21544.25(元)
甲企业应退税=22496.8-21544.25=952.55(元)
④乙企业应纳税额=33296.8×90000÷(164984+90000)=11752.55(元)
乙企业应补税=11752.55-7500=4252.55(元)。
朴秀俊是韩国人,2020年6月20日来华工作,2021年6月1日回国,则该纳税人( )。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183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在2020年度,朴秀俊的在华时间超过183天,属于我国的居民个人。2021年度,在华时间没有超过183天,属于我国的非居民个人。
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的雇员(营销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所发生的费用,该营销人员( )。
对于雇员取得的这项奖励,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非雇员取得的这项奖励,按照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中国公民赵某出版作品集取得稿酬所得10000元,赵某稿酬所得年末应并入综合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 )元。
赵某稿酬所得年末应并入综合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10000×(1-20%)×70%=5600(元)。
个人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取得的所得应按( )税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取得的所得按稿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选项A当选。
根据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的征税规定,员工行权时,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施权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的差额,应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适用的应税所得项目为( )。
员工行权时,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施权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指该股票当日的收盘价)的差额,应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选项B当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