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项D,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2021年6月张三将市区自有住房出租,月不含税租金1800元,年租金21600元,租期一年,租金每月收取。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其2021年应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元。
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取得的所得为一次计税;个人以市场价格出租住房,减按1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1800-800)×10%×7=700(元)。
外籍个人李某受某外国公司委派于2021年8月开始赴中国担任其驻华代表处首席代表,截止2021年12月31日未离开中国。该外籍个人李某2021年取得的下列所得中,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有( )。
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另有规定除外):(1)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选项AB);(2)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3)转让中国境内的不动产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4)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选项D);(5)从中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张三承包了一家餐厅,餐厅每年支付张三承包收入30万元,张三不参与分享餐厅经营成果;李四承包了一家国有招待所,承包合同约定,每月支付李四工资7500元,同时李四每年要上交承包费90万元,其余招待所经营成果归李四所有,则下列关于个人所得税的说法正确的有( )。
选项AB,张三不参与分享餐厅经营成果,其取得的承包收入实质上属于岗位责任工资,所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选项CD,李四参与分享承包企业的经营成果,其从招待所取得的工资、薪金和承包经营成果都属于“经营所得”项目。
下列项目中,在转让房地产计算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应纳个人所得税时可以扣除的有( )。
个人转让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其取得房屋时所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增值税计入财产原值,计算转让所得时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转让缴纳的增值税。
李某是甲企业的中层管理人员,2021年发生了以下经济行为:
(1)1月李某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企业给付的一次性补偿收入96000元(含“三险一金”)。
(2)1月李某承包了甲企业的招待所,按照合同规定,招待所的年经营利润(不含工资)全部归李某所有,但是其每年应该上缴承包费20000元。李某每月可从经营收入中支取工资4000元。当年招待所实现经营利润85000元。
(3)3月李某将承租的一套住房转租给他人居住。李某承租的住房租金为每月2000元(有房屋租赁合同和合法支付凭据),其转租的租金收入为每月3000元。
(4)5月转让一套住房售价1200000元,按规定支付交易费用等相关税费60000元,该房屋为4年前取得,购置该房屋时实际支付的房价款为850000元,支付其他税费20000元。
(其他相关资料:李某在甲企业的工作年限为12年,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为32000元,李某有两个小孩,均由其扣除子女教育费附加,除上述收入外李某无其他所得)。
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理由: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32000×3=96000(元),因解除劳动关系得的一次补偿收入为96000元免交个人所得税。
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0000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85000+4000×12-20000-60000-12000×2=29000(元)。应纳税额=29000×5%=1450(元)。
取得转租收入的个人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能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合法的支付凭据的,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可以税前扣除。故李某转租住房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可以在税前扣除。
个人将承租房屋转租取得的租金收入也按照财产租赁所得征税,扣除税费按次序包括:
①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
②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
③由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
④税法规定的法定扣除。
应纳税所得额=1200000-(850000+20000)-60000=270000(元)。应纳税额=270000×20%=5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