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因从事彩票代销业务而取得的所得,应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下列补贴中,属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征税范围的是( )。
根据我国目前个人收入的构成情况,《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于一些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予征税,包括:独生子女补贴;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托儿补助费;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外国来华留学生领取的生活津贴费、奖学金。
中国公民李某取得独立工程设计收入30000元,从中拿出10000元,直接捐赠给了农村义务教育,李某就该笔收入应预缴的个人所得税为( )元。
直接捐赠不能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该笔收入应预缴的个人所得税=30000×(1-20%)×30%-2000=5200(元)。
内地个人投资者张某2021年通过沪港通机制购买香港联交所股票,个人所得税的税收处理正确的有( )。
选项AB,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自2019年12月5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选项CD,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的税率征税。
张三承包了一家餐厅,餐厅每年支付张三承包收入30万元,张三不参与分享餐厅经营成果;李四承包了一家国有招待所,承包合同约定,每月支付李四工资7500元,同时李四每年要上交承包费90万元,其余招待所经营成果归李四所有,则下列关于个人所得税的说法正确的有( )。
选项AB,张三不参与分享餐厅经营成果,其取得的承包收入实质上属于岗位责任工资,所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选项CD,李四参与分享承包企业的经营成果,其从招待所取得的工资、薪金和承包经营成果都属于“经营所得”项目。
张某在某市投资兴办了甲、乙两家个人独资企业,均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依照税收法规,张某选择在甲企业扣除投资人基本减除费用。2021年甲、乙两家企业经营情况如下:
(1)甲企业为涂料销售企业,年终决算前账面销售收入1200000元,利润30000元,在其利润计算过程中的成本费用包括支付张某每月工资10000元、一次支付女儿舞蹈培训费10000元,除此之外发生的一些生活费用和企业生产经营费用共计30000元混合在一起,难以分清。招待费10000元,计提存货跌价准备6000元。年终决算时发现漏计含税收入61800元和漏记对应的一批涂料成本含税价34800元,进行了账务调整。
(2)乙企业为咨询服务企业,因核算不健全,税务机关对其采用核定征税的方法,确定其成本费用支出额为210000元,要求其按30%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纳税。
(其他相关资料:张某没有综合所得;假定汇算清缴时,张某提交了承担其独生女教育费用和赡养60岁以上父母的凭证)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计算回答问题,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
①调整收入补缴增值税=61800÷(1+3%)×3%=60000×3%=1800(元)
②补缴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1800×(7%+3%+2%)=216(元)
③张某工资不得税前扣除,只能做基本费用扣除,则调增应税所得金额=10000×12-5000×12=60000(元)
④支付张某女儿舞蹈培训费10000元属于生活费用,不能税前扣除。
⑤生活费用和企业生产经营费用混合在一起的,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⑥招待费的60%=10000×60%=6000(元)
销售收入的0.5%=(1200000+60000)×0.5%=6300(元)
招待费超支调增应税所得金额=10000-6000=4000(元)
⑦存货跌价准备不得税前扣除。
⑧漏记购进的一批材料34800元,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全额计入成本。
⑨甲企业全年应纳税所得额=30000+60000-34800-216+60000+10000+30000+4000+6000=164984(元)
甲企业全年应预缴个人所得税=164984×20%-10500=22496.8(元)。
乙企业全年应纳税所得额=210000÷(1-30%)×30%=90000(元)
乙企业全年应预缴个人所得税=90000×10%-1500=7500(元)。
①汇总应纳税所得额=164984+90000-24000-12000=218984(元)
②汇总应纳税额=218984×20%-10500=33296.8(元)
③甲企业应纳税额=33296.8×164984÷(164984+90000)=21544.25(元)
甲企业应退税=22496.8-21544.25=952.55(元)
④乙企业应纳税额=33296.8×90000÷(164984+90000)=11752.55(元)
乙企业应补税=11752.55-7500=4252.5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