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补贴中,属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征税范围的是( )。
根据我国目前个人收入的构成情况,《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于一些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予征税,包括:独生子女补贴;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托儿补助费;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外国来华留学生领取的生活津贴费、奖学金。
贾某2021年1月入职甲旅游公司,每月薪酬6200元。当月,甲公司组织贾某到三亚旅游,发生旅游相关费用5000元。贾某2021年1月甲公司应代扣代缴贾某个人所得税( )元。(贾某当月缴纳三险一金共计1200元;独生子女,其母61周岁)
旅游费5000元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贾某应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6200+5000-5000-1200-2000)×3%=90(元)。
根据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的征税规定,员工行权时,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施权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的差额,应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适用的应税所得项目为( )。
员工行权时,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施权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指该股票当日的收盘价)的差额,应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选项B当选。
外籍个人李某受某外国公司委派于2021年8月开始赴中国担任其驻华代表处首席代表,截止2021年12月31日未离开中国。该外籍个人李某2021年取得的下列所得中,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有( )。
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另有规定除外):(1)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选项AB);(2)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3)转让中国境内的不动产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4)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选项D);(5)从中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下列选项中,属于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的有( )。
应依法办理纳税申报的情形:(1)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选项C);(2)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选项B);(如取得经营所得)(3)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选项D);(4)取得境外所得(选项A);(5)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6)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7)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