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183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在2020年度,朴秀俊的在华时间超过183天,属于我国的居民个人。2021年度,在华时间没有超过183天,属于我国的非居民个人。
王某为公司职员,2021年2月取得2020年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58200元,假定该全年一次性奖金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王某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元。
(1)将不含税收入,换算成含税收入。
①用不含税奖金除以12的商数来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不含税奖金=58200÷12=4850(元),按照不含税税率级次,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10%和210元。
②假设含税的全年一次性收入为x,x-(x×10%-210)=58200
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58200-210)÷(1-10%)=64433.33(元)
(2)每月的含税奖金=64433.33÷12=5369.44(元),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10%和210元。
(3)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缴纳个人所得税=64433.33×10%-210=6233.33(元)。
张三于2021年3月购入某上市公司股票,2021年12月该上市公司分得红利10000元,则张某分得红利应纳个人所得税( )元。
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应纳个人所得税=10000×50%×20%=1000(元)。
王某2021年3月因身体原因提前2年退休,企业按照统一标准发放给王某一次性补贴450000元。王某应就该项一次性补贴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元。
个人提前退休取得的补贴收入,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一次性补贴收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度数)-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提前办理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度数。王某应缴纳个人所得税=[(450000÷2-60000)×20%-16920]×2=32160(元)。
中国公民张三是某A股上市公司高管,每月取得扣除“三险一金”后的工资20000元,另每月有地区津贴1800元、独生子女补贴和托儿补助费500元;张三需负担其上小学的女儿的教育费用。2021年1~4月取得的部分收入如下:
(1)1月从任职公司除了取得规定的工资和补贴外,还取得差旅费津贴2000元。
(2)2月张三出版一本管理学专著,取得稿酬36000元。
(3)2019年3月10日,任职公司实行股票期权计划,当日张三获得公司授予的股票期权10000份(该期权不可公开交易),授予价格为每股10.5元。当日公司股票的收盘价为11.22元。公司规定的股票期权行权期限是2021年3月10日至9月10日,张三于2021年3月14日对全部股票期权实施行权,当日公司股票的收盘价为15.6元。
(4)4月张三将自己拥有住房中的一套,以不含增值税520万元的价格出售,该套住房是张三于2016年10月以按揭贷款方式购买的,当时购买价180万元。至2019年年底贷款已提前还清,累计支付住房贷款利息22.5万元,购买时支付的契税及过户相关费用16.5万元,本次转让过程中已经缴纳除个人所得税、增值税以外的税费合计18万元,上述税费均能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有效凭证。
(其他相关资料:对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张三选择由其一方在任职公司预扣预缴其税款时扣除)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计算回答问题,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
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和差旅费津贴属于不予征税的项目。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20000+1800-5000-1000=15800(元)
1月张三取得工资、津贴、补贴、补助等收入应预扣预缴的个人所得税=15800×3%=474(元)。
2月张三稿酬所得应预扣预缴的个人所得税=36000×(1-20%)×70%×20%=4032(元)。
确定股权激励收入:10000×(15.6-10.5)=51000(元),2021年12月31日前取得的股权激励收入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2520元。
3月张三实施股票期权行权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51000×10%-2520=2580(元)。
4月张三转让房产取得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520-180-22.5-16.5-18)×20%×10000=566000(元)。
张三年度终了后需要对综合所得做汇算清缴申报。
理由:张三除工资薪金之外,还取得稿酬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李某是甲企业的中层管理人员,2021年发生了以下经济行为:
(1)1月李某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企业给付的一次性补偿收入96000元(含“三险一金”)。
(2)1月李某承包了甲企业的招待所,按照合同规定,招待所的年经营利润(不含工资)全部归李某所有,但是其每年应该上缴承包费20000元。李某每月可从经营收入中支取工资4000元。当年招待所实现经营利润85000元。
(3)3月李某将承租的一套住房转租给他人居住。李某承租的住房租金为每月2000元(有房屋租赁合同和合法支付凭据),其转租的租金收入为每月3000元。
(4)5月转让一套住房售价1200000元,按规定支付交易费用等相关税费60000元,该房屋为4年前取得,购置该房屋时实际支付的房价款为850000元,支付其他税费20000元。
(其他相关资料:李某在甲企业的工作年限为12年,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为32000元,李某有两个小孩,均由其扣除子女教育费附加,除上述收入外李某无其他所得)。
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理由: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32000×3=96000(元),因解除劳动关系得的一次补偿收入为96000元免交个人所得税。
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0000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85000+4000×12-20000-60000-12000×2=29000(元)。应纳税额=29000×5%=1450(元)。
取得转租收入的个人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能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合法的支付凭据的,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可以税前扣除。故李某转租住房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可以在税前扣除。
个人将承租房屋转租取得的租金收入也按照财产租赁所得征税,扣除税费按次序包括:
①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
②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
③由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
④税法规定的法定扣除。
应纳税所得额=1200000-(850000+20000)-60000=270000(元)。应纳税额=270000×20%=5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