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选项C);(2)债权人下落不明(选项D);(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选项A);(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下列关于行纪合同和委托合同中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选项A,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而委托合同的受托人原则上是以委托人的名义订立合同,也可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选项B,行纪合同为有偿合同;选项C,委托事务的支出,行纪合同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自行承担;而委托合同的受托人的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成都的甲公司与重庆的乙公司在上海市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由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售一批水果;但是双方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且无法协商补充,依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仍无法确定。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有( )。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依照上述规则仍不能确定的,则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成都);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成都);故本题中,不论是交货还是付款,均须在成都进行。
关于合同的转让和变更,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
2021年3月5日,机床生产商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售机床20台,每台20万元。乙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欲向丙银行贷款400万元,并与甲公司约定:“仅在乙公司的400万元银行贷款于2021年6月2日前到账时,机床买卖合同才生效。”
2021年4月2日,乙公司与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并以其自有房屋一套为丙银行设定抵押。双方签订了书面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直至6月16日,乙公司才获得丙银行发放的3个月短期贷款400万元。
6月17日,乙公司请求甲公司履行机床买卖合同,甲公司以合同未生效为由拒绝。
2021年5月20日,甲公司与丁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甲公司向丁公司出售机床5台,每台21万元;甲公司应于2021年7月11日前交付机床,交付机床的同时,丁支付货款。”6月20日,丁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将拟从甲公司购入的5台机床以每台22万元的价格转售给乙公司。双方约定于7月12日交货付款。
6月5日,甲公司的债权人戊公司要求其清偿到期债务100万元。甲公司遂将对丁公司的合同债权让与戊公司用于抵债,并通知丁公司,丁公司表示反对。7月11日,甲公司欲向丁公司交付机床,同时要求丁公司将货款支付给戊公司。丁公司拒绝向戊公司付款,甲公司遂停止交付机床。
7月12日,乙公司请求丁公司交付机床,丁公司无货可交。7月20日,乙公司另行购得机床5台,共计花费120万元。7月28日,乙公司请求丁公司赔偿其另行购买机床多花费的10万元。
9月16日,乙公司无力偿还丙银行的到期贷款,丙银行要求实现其在乙公司房屋上设定的抵押权。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甲公司没有义务向乙公司交付机床。根据规定,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本题中,双方约定合同生效的条件为“乙公司的银行贷款于2021年6月2日前到账”,但乙公司的银行贷款于6月16日才到账,不满足约定的生效条件,故机床买卖合同未生效,甲公司没有义务向乙公司交付机床。
债权转让有效。根据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无须债务人同意,但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本题中,甲公司转让债权无须取得债务人丁公司的同意,甲公司通知丁公司后,该债权转让即对丁公司发生效力。
甲公司有权停止向丁公司交付机床。根据规定,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本题中,双方约定甲公司交付机床的同时,丁公司支付货款。当丁公司拒绝支付货款时,甲公司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停止交付机床。
乙公司有权请求丁公司赔偿其另行购买机床多花费的10万元。根据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本题中,乙公司另行购买机床所花费的10万元属于因丁公司违约所遭受的损失,乙公司有权要求丁公司赔偿。
2021年4月1日,甲将其位于某住宅楼顶层的一套住房出租给乙,租期2年,月租金9000元,双方签订了书面租赁合同。
2021年5月,房屋天花板严重漏雨。乙通知甲维修,甲以合同未约定维修条款为由拒绝。乙只好自己找人维修,花去维修费8000元,维修期间房屋无法居住,乙全家住酒店10天,住宿费用3000元。
2021年8月,乙全家出国半年。行前,乙经甲同意将房屋转租给丙,租期半年,月租金10000元。丙租住期间,因使用不当,将甲的洗衣机损坏。乙回国后,甲要求乙赔偿损失,乙以洗衣机系由丙损坏为由表示拒绝
2022年4月,乙在未告知甲的情况下,在客厅造了一个壁炉。甲知悉后,要求乙拆除。
2022年5月,甲在未通知乙的情况下,将房屋出卖给自己的姐姐丁并于3天后办理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手续。乙以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为由,要求甲承担赔偿责任,丁则通知乙1个月内搬出。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甲有义务维修天花板。根据规定,出租人(甲)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除外。
乙有权要求甲支付天花板维修费用并减免维修期间相当于酒店住宿费用的租金。根据规定,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甲有权要求乙赔偿洗衣机损坏的损失。根据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与出租人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丙)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甲有权要求乙拆除壁炉。根据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乙关于其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承租人不得主张优先购买权。
丁无权要求乙1个月内搬出。根据规定,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