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项A:债权人代位权中,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债权人的债权原则上也已到期;但是债权人撤销权中,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可以到期,也可以不到期。选项B:债权人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是原告、次债务人是被告、债务人为诉讼上的第三人;债权人撤销权诉讼中,债权人是原告、债务人为被告、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诉讼上的第三人。选项C:债权人代位权诉讼和债权人撤销权诉讼中,均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是债权人代位权的被告是次债务人,债权人撤销权的被告是债务人。
下列关于合同成立的地点,表述正确的有( )。
选项B,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住所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选项C,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最后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成都的甲公司与重庆的乙公司在上海市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由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售一批水果;但是双方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且无法协商补充,依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仍无法确定。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有( )。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依照上述规则仍不能确定的,则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成都);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成都);故本题中,不论是交货还是付款,均须在成都进行。
下列关于合同担保中无效的法律责任,表述正确的有( )。
选项B:债权人、担保人均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选项C: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则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其承担的民事责任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3。
下列关于房屋租赁合同,表述正确的有( )。
选项A,租赁合同是有偿、双务、诺成合同;选项C,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应当在拍卖5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2021年3月5日,机床生产商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售机床20台,每台20万元。乙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欲向丙银行贷款400万元,并与甲公司约定:“仅在乙公司的400万元银行贷款于2021年6月2日前到账时,机床买卖合同才生效。”
2021年4月2日,乙公司与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并以其自有房屋一套为丙银行设定抵押。双方签订了书面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直至6月16日,乙公司才获得丙银行发放的3个月短期贷款400万元。
6月17日,乙公司请求甲公司履行机床买卖合同,甲公司以合同未生效为由拒绝。
2021年5月20日,甲公司与丁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甲公司向丁公司出售机床5台,每台21万元;甲公司应于2021年7月11日前交付机床,交付机床的同时,丁支付货款。”6月20日,丁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将拟从甲公司购入的5台机床以每台22万元的价格转售给乙公司。双方约定于7月12日交货付款。
6月5日,甲公司的债权人戊公司要求其清偿到期债务100万元。甲公司遂将对丁公司的合同债权让与戊公司用于抵债,并通知丁公司,丁公司表示反对。7月11日,甲公司欲向丁公司交付机床,同时要求丁公司将货款支付给戊公司。丁公司拒绝向戊公司付款,甲公司遂停止交付机床。
7月12日,乙公司请求丁公司交付机床,丁公司无货可交。7月20日,乙公司另行购得机床5台,共计花费120万元。7月28日,乙公司请求丁公司赔偿其另行购买机床多花费的10万元。
9月16日,乙公司无力偿还丙银行的到期贷款,丙银行要求实现其在乙公司房屋上设定的抵押权。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甲公司没有义务向乙公司交付机床。根据规定,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本题中,双方约定合同生效的条件为“乙公司的银行贷款于2021年6月2日前到账”,但乙公司的银行贷款于6月16日才到账,不满足约定的生效条件,故机床买卖合同未生效,甲公司没有义务向乙公司交付机床。
债权转让有效。根据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无须债务人同意,但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本题中,甲公司转让债权无须取得债务人丁公司的同意,甲公司通知丁公司后,该债权转让即对丁公司发生效力。
甲公司有权停止向丁公司交付机床。根据规定,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本题中,双方约定甲公司交付机床的同时,丁公司支付货款。当丁公司拒绝支付货款时,甲公司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停止交付机床。
乙公司有权请求丁公司赔偿其另行购买机床多花费的10万元。根据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本题中,乙公司另行购买机床所花费的10万元属于因丁公司违约所遭受的损失,乙公司有权要求丁公司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