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甲股份公司共有股权3000万股,为了将来有更好的发展,将70%的股权转让给乙公司,然后成为乙公司的子公司。收购日甲公司每股资产的计税基础为12元,每股资产的公允价值为15元,在收购对价中乙公司以股权形式支付28350万元,以银行存款支付3150万元。该股权收购业务符合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且选择此方法执行。对于此项业务非股权支付额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为( )万元。
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金额÷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3000×70%×(15-12)×3150÷(3150+28350)=630(万元)。

2021年某居民企业(不符合小微企业条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收入总额240万元,成本费用支出总额255万元,全年亏损15万元,经税务机关检查,成本费用支出核算准确,但收入总额不能确定。税务机关对该企业采取核定征税办法,应税所得率为25%。2021年度该企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万元。
由于该居民企业申报的成本费用支出核算准确而收入总额不准确,因此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255÷(1-25%)×25%=85(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5%=85×25%=21.25(万元)。

某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2021年已计入成本费用的实际发放的合理工资、薪金总额为600万元,实际发生职工福利费86万元,拨缴工会经费14万元,已经取得工会拨缴收据,实际发生职工教育经费28.5万元,该企业在计算2021年应纳税所得额时,就上述业务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 )万元。
职工福利费扣除限额=600×14%=84(万元),实际发生86万元,准予扣除84万元,纳税调增2万元;工会经费扣除限额=600×2%=12(万元),实际拨缴14万元,准予扣除12万元,纳税调增2万元;职工教育经费扣除限额=600×8%=48(万元),实际发生28.5万元,可以据实扣除。应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2+2=4(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