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福利费扣除限额=600×14%=84(万元),实际发生86万元,准予扣除84万元,纳税调增2万元;工会经费扣除限额=600×2%=12(万元),实际拨缴14万元,准予扣除12万元,纳税调增2万元;职工教育经费扣除限额=600×8%=48(万元),实际发生28.5万元,可以据实扣除。应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2+2=4(万元)。
甲公司2020年~2021年的会计利润和实际发生公益性捐赠情况如下所示,则该公司在计算2021年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的2021年实际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的金额是( )万元。
2020年公益性捐赠的税前扣除限额=2000×12%=240(万元),超过限额的部分=300-240=60(万元),结转以后3个纳税年度扣除;2021年公益性捐赠的税前扣除限额=1000×12%=120(万元),先扣除2020年结转的金额60万元,2021年还剩有60万元的扣除限额,计算2021年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的2021年实际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的金额是60万元。
2021年某居民企业实现产品销售收入1500万元,视同销售收入500万元,接受捐赠收入100万元,国债利息收入50万元,成本费用700万元,其中业务招待费支出18万元。假定不存在其他纳税调整事项,2021年度该企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万元。
销售(营业)收入=1500+500=2000(万元),销售(营业)收入×5‰=2000×5‰=10(万元)<实际发生额的60%=18×60%=10.8(万元),所以税前允许扣除10万元。业务招待费纳税调增=18-10=8(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1500+500+100-700+8)×25%=352(万元)。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某英国企业(实际管理机构在英国)在中国成都设立分支机构,2021年该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取得不含增值税咨询收入2000万元;又通过网络为北京某公司培训技术人员,取得北京公司支付的不含增值税培训收入400万元;在美国洛杉矶取得与该分支机构无实际联系的所得600万元。2021年度该境内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收入总额为( )万元。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该英国企业来自境内的应税收入=2000+400=2400(万元);在美国洛杉矶取得的所得不是境内所得,而且和境内机构无实际联系,所以不属于我国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中,应在我国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是( )。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选项A,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所得来源地;选项B,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所得来源地;选项C,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所得来源地;选项D,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所得来源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