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净值=年折旧额×尚可使用年限=3000÷20×3=450(万元),改造后年折旧额=(450+400+120)÷(3+2)=194(万元)。
2021年某居民企业(不符合小微企业条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收入总额240万元,成本费用支出总额255万元,全年亏损15万元,经税务机关检查,成本费用支出核算准确,但收入总额不能确定。税务机关对该企业采取核定征税办法,应税所得率为25%。2021年度该企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万元。
由于该居民企业申报的成本费用支出核算准确而收入总额不准确,因此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255÷(1-25%)×25%=85(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5%=85×25%=21.25(万元)。
企业发生的下列项目,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有( )。
选项A,企业提供的赞助费不得税前扣除;选项B,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企业通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选项C,差旅费、违约金、诉讼费用等项目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选项D,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下列处理方法,符合企业股权收购、资产收购重组的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有( )。
选项B,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依据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
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某公司为我国境内一家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1年发生经营业务如下:
(1)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不含税收入4800万元,成本为2800万元。
(2)发生管理费用400万元,其中含新技术研究开发费用100万元、业务招待费120万元。
(3)发生销售费用300万元,其中含广告费100万元、业务宣传费80万元。
(4)发生财务费用160万元,其中含2020年3月1日向其关联企业甲借款(借款期限为3年)1200万元所支付的当年借款利息100万元(甲的投资额为500万元,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年利率为6%)。
(5)发生税金及附加60万元。
(6)发生营业外支出30万元,其中包括直接对某山区的捐款20万元、缴纳税收滞纳金5万元、因合同违约支付给其他企业违约金5万元,上年结转的可准予弥补的捐赠支出23万元。
(7)当年6月4日直接投资居民企业乙,12月31日,取得投资收益10万元。
(8)全年计入成本、费用的实际发放的合理工资总额800万元(其中含支付给返聘离休人员的工资60万元),实际发生职工福利费110万元,拨缴的工会经费20万元,实际发生职工教育经费30万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下列序号计算回答问题,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
业务招待费实际发生额的60%=120×60%=72(万元)
销售(营业)收入的5‰=4800×5‰=24(万元),72万元>24万元。
按照24万元在税前扣除,应纳税调增120-24=96(万元)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限额=4800×15%=720(万元),实际发生额=100+80=180(万元),实际发生额未超过扣除限额,准予据实扣除,即允许在税前扣除的广宣费为180万元,应纳税调整额为0万元。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100×75%=75(万元),应纳税调减75万元。
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不允许扣除的利息=100-500×2×6%×10÷12=50(万元),应纳税调增50万元。
直接对某山区的捐款,不属于公益性捐赠,不能在税前扣除;缴纳的税收滞纳金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因合同违约支付给其他企业的违约金,不属于行政性罚款,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利润总额=4800-2800-400-300-160-60-30+10=1060(万元)
企业当年可以扣除的捐赠支出限额=1060×12%=127.2(万元)
结转捐赠支出调减23万元。
企业当年营业外支出应调增20+5=25(万元)
资料(6)整体应调增25-23=2(万元)。
税前可以扣除的合理工资总额800万元,无需纳税调整。
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限额=800×14%=112(万元),实际职工福利费未超过扣除限额,准予据实扣除,无需纳税调整。
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限额=800×2%=16(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16=4(万元);
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限额=800×8%=64(万元),实际发生30万元,未超过扣除限额,准予据实扣除,无需纳税调整。
工资总额、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及工会经费共计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万元。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免税。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1060+96-75+50+2+4-10=1127(万元)
2021年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127×15%=169.05(万元)
自2017年1月1日起,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