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公益性捐赠的税前扣除限额=2000×12%=240(万元),超过限额的部分=300-240=60(万元),结转以后3个纳税年度扣除;2021年公益性捐赠的税前扣除限额=1000×12%=120(万元),先扣除2020年结转的金额60万元,2021年还剩有60万元的扣除限额,计算2021年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的2021年实际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的金额是60万元。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 )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2021年某居民企业(不符合小微企业条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收入总额240万元,成本费用支出总额255万元,全年亏损15万元,经税务机关检查,成本费用支出核算准确,但收入总额不能确定。税务机关对该企业采取核定征税办法,应税所得率为25%。2021年度该企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万元。
由于该居民企业申报的成本费用支出核算准确而收入总额不准确,因此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255÷(1-25%)×25%=85(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5%=85×25%=21.25(万元)。
某英国企业(实际管理机构在英国)在中国成都设立分支机构,2021年该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取得不含增值税咨询收入2000万元;又通过网络为北京某公司培训技术人员,取得北京公司支付的不含增值税培训收入400万元;在美国洛杉矶取得与该分支机构无实际联系的所得600万元。2021年度该境内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收入总额为( )万元。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该英国企业来自境内的应税收入=2000+400=2400(万元);在美国洛杉矶取得的所得不是境内所得,而且和境内机构无实际联系,所以不属于我国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中,应在我国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是( )。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选项A,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所得来源地;选项B,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所得来源地;选项C,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所得来源地;选项D,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所得来源地。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下列属于职工福利费范畴的项目有( )。
选项B,企业内设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属于职工福利费的范畴,生产车间工人不包括在内;选项D,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属于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不属于职工福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