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招待费按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的60%与销售(营业)收入的5‰孰低进行扣除。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的60%=80×60%=48(万元),销售(营业)收入的5‰=(6000+500+60)×5‰=32.8(万元),故业务招待费可扣除32.8万元。税前可以扣除的管理费用=280-(80-32.8)=232.8(万元)。
某商场2021年6月采用买一赠一的方式销售商品,规定购买一部3000元(不含增值税,下同)手机的客户可获赠一副价值200元的耳机;当月该商场一共销售手机200部,取得收入600000元。则商场当月应确认手机的销售收入为( )元。
企业以买一赠一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商品的销售收入;商场应确认手机的销售收入=600000×3000÷(3000+200)=562500(元)。
A公司和B公司共同投资成立甲公司,A公司出资6000万元,占甲公司股份的30%,B公司出资14000万元,占甲公司股份的70%,2021年12月A公司将其持有的股份以9000万元全部转让给B公司。截止股权转让前,甲公司的利润留存8000万元,其中未分配利润6000万元。A公司转让股权取得的所得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万元。
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A公司股权转让所得=9000-6000=3000(万元),应缴纳企业所得税=3000×25%=750(万元)。
根据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选项A,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内营业机构的亏损可以抵减境外营业机构的盈利,但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选项C,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
某公司为我国境内一家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1年发生经营业务如下:
(1)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不含税收入4800万元,成本为2800万元。
(2)发生管理费用400万元,其中含新技术研究开发费用100万元、业务招待费120万元。
(3)发生销售费用300万元,其中含广告费100万元、业务宣传费80万元。
(4)发生财务费用160万元,其中含2020年3月1日向其关联企业甲借款(借款期限为3年)1200万元所支付的当年借款利息100万元(甲的投资额为500万元,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年利率为6%)。
(5)发生税金及附加60万元。
(6)发生营业外支出30万元,其中包括直接对某山区的捐款20万元、缴纳税收滞纳金5万元、因合同违约支付给其他企业违约金5万元,上年结转的可准予弥补的捐赠支出23万元。
(7)当年6月4日直接投资居民企业乙,12月31日,取得投资收益10万元。
(8)全年计入成本、费用的实际发放的合理工资总额800万元(其中含支付给返聘离休人员的工资60万元),实际发生职工福利费110万元,拨缴的工会经费20万元,实际发生职工教育经费30万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下列序号计算回答问题,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
业务招待费实际发生额的60%=120×60%=72(万元)
销售(营业)收入的5‰=4800×5‰=24(万元),72万元>24万元。
按照24万元在税前扣除,应纳税调增120-24=96(万元)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限额=4800×15%=720(万元),实际发生额=100+80=180(万元),实际发生额未超过扣除限额,准予据实扣除,即允许在税前扣除的广宣费为180万元,应纳税调整额为0万元。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100×75%=75(万元),应纳税调减75万元。
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不允许扣除的利息=100-500×2×6%×10÷12=50(万元),应纳税调增50万元。
直接对某山区的捐款,不属于公益性捐赠,不能在税前扣除;缴纳的税收滞纳金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因合同违约支付给其他企业的违约金,不属于行政性罚款,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利润总额=4800-2800-400-300-160-60-30+10=1060(万元)
企业当年可以扣除的捐赠支出限额=1060×12%=127.2(万元)
结转捐赠支出调减23万元。
企业当年营业外支出应调增20+5=25(万元)
资料(6)整体应调增25-23=2(万元)。
税前可以扣除的合理工资总额800万元,无需纳税调整。
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限额=800×14%=112(万元),实际职工福利费未超过扣除限额,准予据实扣除,无需纳税调整。
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限额=800×2%=16(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16=4(万元);
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限额=800×8%=64(万元),实际发生30万元,未超过扣除限额,准予据实扣除,无需纳税调整。
工资总额、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及工会经费共计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万元。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免税。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1060+96-75+50+2+4-10=1127(万元)
2021年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127×15%=169.05(万元)
自2017年1月1日起,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