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业务(1)应缴纳的消费税。
计算业务(2)应缴纳的消费税。
计算业务(3)应缴纳的消费税。
计算业务(4)应缴纳的消费税。
计算该企业11月应缴纳的增值税。
应纳税额为0,酒精不属于消费税的征税范围。
应纳的消费税=20×10%=2(万元)。
应纳的消费税=40÷80%×20%×10%=1(万元)。
应纳的消费税=40×10%=4(万元)。
应纳的增值税=1.56+2.6+5.2-8=1.36(万元)。
本题的核心考点是将应税消费品(葡萄酒)连续生产非应税消费品(酒心巧克力)的行为,需要缴纳消费税,但没有离开本企业增值税链条而不需要缴纳增值税。采取赊销方式销售酒心巧克力,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故在12月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某卷烟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于2021年10月从烟农手中购进烟叶,支付买价150万元,并且按照规定支付了10%的价外补贴,同时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总额的20%缴纳了烟叶税。将其运往乙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委托加工成烟丝,支付不含税运费11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向乙企业支付加工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加工费20万元、增值税2.6万元。已知烟丝消费税税率为30%,乙企业应代收代缴消费税( )万元。
乙企业应代收代缴消费税=[150×(1+10%)×(1+20%)×(1-10%)+11+20]÷(1-30%)×30%=89.66(万元)。

下列各项中,属于消费税纳税义务人的是( )。
选项A,白酒在批发环节不征收消费税,只有卷烟在批发环节才加征一道消费税;选项B,卷烟零售环节不征收消费税;选项D,汽车轮胎不属于消费税的征税范围。

某卷烟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A牌卷烟出厂价格为每标准条65元(不含增值税,下同),税务机关采集A牌卷烟批发环节价格为每标准条110元,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同类卷烟的批发环节毛利率为30%。该企业当期出厂销售A牌卷烟200标准箱,则该企业当期应纳的消费税为( )元。(甲类卷烟消费税税率为56%加0.003元/支,乙类卷烟消费税税率为36%加0.003元/支,1标准箱=250标准条=50000支)
A牌卷烟计税价格=110×(1-30%)=77(元/条),属于甲类卷烟。
该企业当期应纳消费税=200×50000×0.003+200×250×77×56%=2186000(元)。

甲礼花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1年6月发生如下业务:
(1)委托乙厂加工一批焰火,甲厂提供原材料成本为37.5万元。当月乙厂将加工完毕的焰火交付甲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收取加工费5万元。
(2)将委托加工收回的焰火60%用于销售,取得不含税销售额38万元,将其余的40%用于连续生产A型组合焰火。
(3)将生产的A型组合焰火的80%以分期收款方式对外销售,合同约定不含税销售额36万元,6月28日收取货款的70%,7月28日收取货款的30%,当月货款尚未收到。另将剩余的20%焰火赠送给客户。
(其他相关资料:焰火消费税税率为15%)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乙厂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37.5+5)÷(1-15%) ×15%=7.5(万元)。
业务(2)中用于销售的焰火应该缴纳消费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在提取货物时已由受托方代收代缴了消费税,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需按照规定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应纳消费税=38×15%-7.5×60%=1.2(万元)。
将自产焰火赠送给客户,属于视同销售,应该缴纳消费税,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的,接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不含增值税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业务(3)中赠送客户焰火计征消费税计税依据的金额=36÷80%×20%=9(万元)。
准予扣除的已纳消费税税款=7.5×40%=3(万元)。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因为已由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因此,委托加工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符合抵扣范畴的,可以按照当期生产领用数量抵扣已纳消费税。
对于业务(3):
6月应纳消费税=36×70%×15%+9×15%-3=2.13(万元)。
7月应纳消费税=36×30%×15%=1.62(万元)。
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甲卷烟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1年5月发生下列业务:
(1)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A牌卷烟180箱,销售额650万元,合同约定当月收取货款的70%,实际收到40%。采用直接收款方式销售B牌卷烟80箱,取得销售额380万元。
(2)进口一批烟丝,货物成交价300万元,甲卷烟厂另行承担并支付运抵我国口岸前的运费和保险费支出8万元。
(3)将200箱B牌甲类卷烟移送给下设的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门市部当月将其对外销售,取得销售额900万元。
(4)外购一批烟丝,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165万元,税额21.45万元;当月领用80%用于连续生产卷烟。
(5)税务机关检查发现,2021年3月甲厂接受乙厂委托加工一批烟丝,甲厂未代收代缴消费税。已知乙厂提供烟叶的成本95万元,甲厂收取加工费20万元,乙厂尚未销售收回的烟丝。
(其他相关资料:以上销售额和费用均不含增值税,A牌、B牌卷烟均为甲类卷烟,甲类卷烟消费税税率56%加每箱150元,烟丝消费税税率30%,进口烟丝关税税率10%。)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纳税人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消费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业务(1)当月应缴纳的消费税额=(650×56%+180×150÷10000)×70%+380×56%+80×150÷10000=470.69(万元)。
进口烟丝的组成计税价格=(300+8)×(1+10%)÷(1-30%)=484(万元)。
进口环节应缴纳的消费税=484×30%=145.2(万元);进口环节应缴纳的增值税=484×13%=62.92(万元)。
业务(2)当月合计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额=145.2+62.92=208.12(万元)。
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按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
业务(3)当月应缴纳的消费税额=900×56%+200×150÷10000=507(万元)。
业务(4)中将外购烟丝用于连续生产卷烟的,可以按照生产领用量抵扣外购烟丝已纳的消费税。当月甲厂国内销售卷烟应缴纳的消费税额=470.69+507-165×30%×80%=938.09(万元)。
①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提货时受托方没有按规定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方要补缴税款。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尚未销售或不能直接销售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税补缴。
乙厂应补缴的消费税=(95+20)÷(1-30%)×30%=49.29(万元)。
②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受托方未按照规定代收代缴消费税的(受托方为个人的除外),对受托方处以应代收代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