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组合题]甲卷烟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1年5月发生下列业务:(1)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A牌卷烟180箱,销售额650万元,合同约定当月收取货款的70%,实际收到40%。采用直接收款方式销售B牌卷烟80箱,取得销售额380万元。(2)进口一批烟丝,货物成交价300万元,甲卷烟厂另行承担并支付运抵我国口岸前的运费和保险费支出8万元。(3)将200箱B牌甲类卷烟移送给下设的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门市部当月将其对外销售,取得销售额900万元。(4)外购一批烟丝,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165万元,税额21.45万元;当月领用80%用于连续生产卷烟。(5)税务机关检查发现,2021年3月甲厂接受乙厂委托加工一批烟丝,甲厂未代收代缴消费税。已知乙厂提供烟叶的成本95万元,甲厂收取加工费20万元,乙厂尚未销售收回的烟丝。(其他相关资料:以上销售额和费用均不含增值税,A牌、B牌卷烟均为甲类卷烟,甲类卷烟消费税税率56%加每箱150元,烟丝消费税税率30%,进口烟丝关税税率10%。)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要求1]

计算业务(1)当月应缴纳的消费税额。

[要求2]

计算业务(2)当月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额。

[要求3]

计算业务(3)当月应缴纳的消费税额。

[要求4]

计算当月甲厂国内销售卷烟应缴纳的消费税额。

[要求5]

计算乙厂应补缴的消费税额,并指出甲厂未代收代缴消费税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答案解析
[要求1]
答案解析:

纳税人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消费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业务(1)当月应缴纳的消费税额=(650×56%+180×150÷10000)×70%+380×56%+80×150÷10000=470.69(万元)。

[要求2]
答案解析:

进口烟丝的组成计税价格=(300+8)×(1+10%)÷(1-30%)=484(万元)。

进口环节应缴纳的消费税=484×30%=145.2(万元);进口环节应缴纳的增值税=484×13%=62.92(万元)。

业务(2)当月合计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额=145.2+62.92=208.12(万元)。

[要求3]
答案解析:

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按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

业务(3)当月应缴纳的消费税额=900×56%+200×150÷10000=507(万元)。

[要求4]
答案解析:

业务(4)中将外购烟丝用于连续生产卷烟的,可以按照生产领用量抵扣外购烟丝已纳的消费税。当月甲厂国内销售卷烟应缴纳的消费税额=470.69+507-165×30%×80%=938.09(万元)。

[要求5]
答案解析:

①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提货时受托方没有按规定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方要补缴税款。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尚未销售或不能直接销售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税补缴。

乙厂应补缴的消费税=(95+20)÷(1-30%)×30%=49.29(万元)。

②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受托方未按照规定代收代缴消费税的(受托方为个人的除外),对受托方处以应代收代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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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来源:第三章 奇兵制胜习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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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练习
第1题
[单选题]

某化妆品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受托加工一批高档化妆品,委托方提供原材料成本500000元,该厂收取加工费20000元、代垫辅助材料款5000元,该厂该批同类高档化妆品销售价格为550000元,而委托方销售同类高档化妆品销售价格为600000元。该厂应代收代缴消费税(  )元。(以上款项均不含增值税,高档化妆品的消费税税率为15%)

  • A.

    3750

  • B.

    78750

  • C.

    82500

  • D.

    90000

答案解析
答案: C
答案解析: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算价格计算纳税。该厂应代收代缴消费税=550000×15%=82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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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单选题]

甲企业2021年10月委托乙企业加工一批实木地板,甲企业提供的材料成本为20万元,乙企业收取不含税加工费8万元,当月加工完毕后全部收回,已知乙企业同类实木地板的不含税售价为30万元。甲企业将委托加工收回的实木地板领用一半用于继续生产高级实木地板,当月生产完成后全部对外出售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50万元,剩余的一半实木地板收回后直接出售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20万元。已知甲、乙企业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木地板的消费税税率为5%。则甲企业当月应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消费税(  )万元。

  • A.

    2

  • B.

    2.45

  • C.

    1.75

  • D.

    2.56

答案解析
答案: A
答案解析:

委托方将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乙企业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30×5%=1.5(万元);由于甲企业将委托加工收回的实木地板的一半直接对外出售,且售价20万元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15万元(30×50%),则这部分实木地板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准予从应纳消费税税额中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扣除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甲企业当月应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消费税=(20+50)×5%-1.5=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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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不定项选择题]

某筷子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各种筷子,2021年6月,用外购已税的木制一次性筷子继续加工成木制一次性筷子,销售给某外贸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销售额1800万元;已知本月外购的木制一次性筷子不含税价为1135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期初库存外购木制一次性筷子不含税买价256万元,本月月末库存外购木制一次性筷子不含税买价80万元。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木制一次性筷子消费税税率为5%)

  • A.

    2021年6月该厂应纳消费税24.45万元

  • B.

    2021年6月该厂应纳消费税90万元

  • C.

    外购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生产应税木制一次性筷子,可以抵扣领用部分已纳的消费税

  • D.

    外购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连续生产应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不得抵扣外购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已纳的消费税

答案解析
答案: A,C
答案解析:

外购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木制一次性筷子,可以抵扣领用部分已纳消费税。应纳消费税=1800×5%-(256+1135-80)×5%=24.4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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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不定项选择题]

下列各项中,属于消费税纳税义务人的有(  )。

  • A.

    零售白酒的个体工商户

  • B.

    零售钻石及钻石饰品的单位

  • C.

    生产实木地板用于装饰本企业办公室的地板生产企业

  • D.受托加工木制一次性筷子的工厂
答案解析
答案: B,C
答案解析:

选项A,白酒在生产销售、委托加工、进口环节征收消费税,在零售环节不缴纳消费税;选项D,委托加工木制一次性筷子的委托方是消费税纳税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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