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业务(1)当月应缴纳的消费税额。
计算业务(2)当月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额。
计算业务(3)当月应缴纳的消费税额。
计算当月甲厂国内销售卷烟应缴纳的消费税额。
计算乙厂应补缴的消费税额,并指出甲厂未代收代缴消费税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纳税人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消费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业务(1)当月应缴纳的消费税额=(650×56%+180×150÷10000)×70%+380×56%+80×150÷10000=470.69(万元)。
进口烟丝的组成计税价格=(300+8)×(1+10%)÷(1-30%)=484(万元)。
进口环节应缴纳的消费税=484×30%=145.2(万元);进口环节应缴纳的增值税=484×13%=62.92(万元)。
业务(2)当月合计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额=145.2+62.92=208.12(万元)。
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按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
业务(3)当月应缴纳的消费税额=900×56%+200×150÷10000=507(万元)。
业务(4)中将外购烟丝用于连续生产卷烟的,可以按照生产领用量抵扣外购烟丝已纳的消费税。当月甲厂国内销售卷烟应缴纳的消费税额=470.69+507-165×30%×80%=938.09(万元)。
①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提货时受托方没有按规定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方要补缴税款。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尚未销售或不能直接销售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税补缴。
乙厂应补缴的消费税=(95+20)÷(1-30%)×30%=49.29(万元)。
②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受托方未按照规定代收代缴消费税的(受托方为个人的除外),对受托方处以应代收代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某酒厂2021年2月份生产一种新的粮食白酒,用于奖励职工0.5吨,已知该种白酒无同类产品出厂价,生产成本每吨40000元,成本利润率为10%,粮食白酒定额税率为每500克0.5元,消费税比例税率为20%。该厂当月应缴纳的消费税为( )元。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凡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馈赠、赞助、集资、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应当纳税。由于奖励的粮食白酒,无同类应税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所以需要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应缴纳的消费税。从量税额=0.5×2000×0.5=500(元),从价税额=[0.5×40000×(1+10%)+500]÷(1-20%)×20%=5625(元),应纳消费税=500+5625=6125(元)。

甲企业2021年10月委托乙企业加工一批实木地板,甲企业提供的材料成本为20万元,乙企业收取不含税加工费8万元,当月加工完毕后全部收回,已知乙企业同类实木地板的不含税售价为30万元。甲企业将委托加工收回的实木地板领用一半用于继续生产高级实木地板,当月生产完成后全部对外出售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50万元,剩余的一半实木地板收回后直接出售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20万元。已知甲、乙企业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木地板的消费税税率为5%。则甲企业当月应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消费税( )万元。
委托方将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乙企业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30×5%=1.5(万元);由于甲企业将委托加工收回的实木地板的一半直接对外出售,且售价20万元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15万元(30×50%),则这部分实木地板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准予从应纳消费税税额中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扣除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甲企业当月应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消费税=(20+50)×5%-1.5=2(万元)。

2021年10月,甲汽车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自产的小汽车以每辆含税价152.55万元直接销售给消费者,当月共销售5辆。则当月甲汽车生产企业应纳消费税( )万元。(假定小汽车的生产环节消费税税率为25%)
每辆小汽车不含税价=152.55÷(1+13%)=135(万元),超过130万元,为超豪华小汽车。国内汽车生产企业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税率按照生产环节税率和零售环节税率加总计算。其消费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销售额(不含增值税)×(生产环节税率+零售环节税率)=135×5×(25%+10%)=236.25(万元)。

下列货物,应在零售环节缴纳消费税的有( )。
在零售环节缴纳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有: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铂金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

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1年11月经营状况如下:
(1)生产食用酒精一批,将其中的60%用于销售,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12万元、税额1.56万元。
(2)将剩余40%的食用酒精作为酒基,加入食品添加剂调制成38度具有国食健字文号的配制酒,当月全部销售,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20万元、税额2.6万元。
(3)配制葡萄酒一批,将20%的葡萄酒用于生产酒心巧克力,采用赊销方式销售,不含税总价为25万元,货已经交付,合同约定于12月31日付款。
(4)将剩余80%的葡萄酒对外销售,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40万元、税额5.2万元。
(其他相关资料:企业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8万元,其他酒的消费税税率为10%。)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应纳税额为0,酒精不属于消费税的征税范围。
应纳的消费税=20×10%=2(万元)。
应纳的消费税=40÷80%×20%×10%=1(万元)。
应纳的消费税=40×10%=4(万元)。
应纳的增值税=1.56+2.6+5.2-8=1.36(万元)。
本题的核心考点是将应税消费品(葡萄酒)连续生产非应税消费品(酒心巧克力)的行为,需要缴纳消费税,但没有离开本企业增值税链条而不需要缴纳增值税。采取赊销方式销售酒心巧克力,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故在12月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