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业务(1)中乙厂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判断业务(2)中用于销售的焰火是否应缴纳消费税并说明理由,如果需要缴纳,计算应缴纳的消费税。
计算业务(3)中赠送客户焰火计征消费税计税依据的金额。
计算业务(3)中准予扣除的已纳消费税税款。
计算业务(3)应缴纳的消费税。
乙厂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37.5+5)÷(1-15%) ×15%=7.5(万元)。
业务(2)中用于销售的焰火应该缴纳消费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在提取货物时已由受托方代收代缴了消费税,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需按照规定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应纳消费税=38×15%-7.5×60%=1.2(万元)。
将自产焰火赠送给客户,属于视同销售,应该缴纳消费税,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的,接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不含增值税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业务(3)中赠送客户焰火计征消费税计税依据的金额=36÷80%×20%=9(万元)。
准予扣除的已纳消费税税款=7.5×40%=3(万元)。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因为已由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因此,委托加工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符合抵扣范畴的,可以按照当期生产领用数量抵扣已纳消费税。
对于业务(3):
6月应纳消费税=36×70%×15%+9×15%-3=2.13(万元)。
7月应纳消费税=36×30%×15%=1.62(万元)。
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某化妆品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受托加工一批高档化妆品,委托方提供原材料成本500000元,该厂收取加工费20000元、代垫辅助材料款5000元,该厂该批同类高档化妆品销售价格为550000元,而委托方销售同类高档化妆品销售价格为600000元。该厂应代收代缴消费税( )元。(以上款项均不含增值税,高档化妆品的消费税税率为15%)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算价格计算纳税。该厂应代收代缴消费税=550000×15%=82500(元)。

某烟草批发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1年6月向零售商批发A牌卷烟2000条,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销售额50万元;向零售商批发B牌卷烟4000条,开具的普通发票上注明含税销售额90.4万元;同时向卷烟批发公司销售B牌卷烟600条,取得零售价总计33.9万元;当月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9.6万元。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从价税税率为11%,从量税税率为1元/条。该烟草批发公司当月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合计为( )万元。
应缴纳的增值税=50×13%+90.4÷(1+13%)×13%+33.9÷(1+13%)×13%-19.6= 1.2(万元)
应缴纳的消费税=[500000×11%+2000×1+904000÷(1+13%)×11%+4000×1]÷10000=14.9(万元)
该烟草批发公司当月应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合计=1.2+14.9=16.1(万元)

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属于委托加工的情形是( )。
委托加工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的生产方式。除此之外都不能叫做委托加工。

下列各项中,属于消费税纳税义务人的有( )。
选项A,白酒在生产销售、委托加工、进口环节征收消费税,在零售环节不缴纳消费税;选项D,委托加工木制一次性筷子的委托方是消费税纳税义务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