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销售货物的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计税销售额,首先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商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所以,该纳税人当月计算销项税额的销售额=70×100+60×100+(70×100+60×100)÷200×100=19500(元)。
根据增值税的有关规定,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是( )。
选项B,兼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注意: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无论是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还是兼用于上述不允许抵扣项目,均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进行税额可以全额抵扣;选项CD,外购的货物用于投资、分配、赠送等改变所有权的行为,视同销售,其进项税额均可以抵扣。
某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一批商品,该批商品的三分之二用于销售,另外三分之一用于集体福利,2021年10月外购一座仓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增值税600000元,该仓库用于存放该批商品;该厂当月购买一批材料用于该批产品的生产,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30000元,增值税3900元;当月计划用于销售的产品全部销售,销售额60000元。该厂当月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 )元。
将自产货物用于职工福利,视同销售,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当月可抵扣的进项税额=600000+3900=603900(元)。
下列属于视同销售货物,应计算缴纳增值税的是( )。
选项A,属于将购买的货物用于生产经营,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不缴纳增值税;选项B,将购进的货物用于对外投资,应视同销售计算征收增值税;选项CD,属于外购货物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不缴纳增值税。
位于市区的某电子设备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业务是生产电脑并对外销售。2021年9月和10月的生产经营情况如下:
9月份业务:
(1)外购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400万元、增值税税额52万元;当月免税进口料件一批,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为40%,已向税务机关办理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2)采用分期收款方式内销货物,合同规定的价税合计金额共计565万元,本月应收回60%货款,其余货款于10月20日收回。
(3)当月出口电脑的离岸价格100万美元。
10月份业务:
(1)本月在国内购进各种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增值税税额共计40万元。
(2)内销产品600台,开具普通发票,取得不含税销售额300万元;将与内销产品相同规格的自产产品300台对外捐赠,货物已移送。
(3)收回9月份采用分期收款方式内销货物剩余40%的货款。
(其他相关资料:假定上述相关票据均在取得的当月申报抵扣。增值税征税率13%,退税率10%。美元对人民币的汇率为1∶6.3)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下列序号计算回答问题,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
进料加工出口货物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金额=100×6.3×40%=252(万元)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100×6.3-252)×(13%-10%)=11.34(万元)
9月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52-11.34=40.66(万元)
9月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额=(100×6.3-252)×10%=37.8(万元)
9月份应纳增值税=565÷(1+13%)×13%×60%-40.66=-1.66(万元)
期末留抵税额1.66<免抵退税额37.8,
按照较小一方1.66万元退税即9月份应退税额为1.66万元。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37.8-1.66=36.14(万元)
10月应纳增值税税额=565÷(1+13%)×13%×40%+300÷600×(600+300)×13%-40=26+58.5-40=44.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