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项A,白酒在生产销售、委托加工、进口环节征收消费税,在零售环节不缴纳消费税;选项D,委托加工木制一次性筷子的委托方是消费税纳税义务人。
某酒厂2021年2月份生产一种新的粮食白酒,用于奖励职工0.5吨,已知该种白酒无同类产品出厂价,生产成本每吨40000元,成本利润率为10%,粮食白酒定额税率为每500克0.5元,消费税比例税率为20%。该厂当月应缴纳的消费税为( )元。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凡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馈赠、赞助、集资、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应当纳税。由于奖励的粮食白酒,无同类应税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所以需要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应缴纳的消费税。从量税额=0.5×2000×0.5=500(元),从价税额=[0.5×40000×(1+10%)+500]÷(1-20%)×20%=5625(元),应纳消费税=500+5625=6125(元)。
某烟草批发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1年6月向零售商批发A牌卷烟2000条,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销售额50万元;向零售商批发B牌卷烟4000条,开具的普通发票上注明含税销售额90.4万元;同时向卷烟批发公司销售B牌卷烟600条,取得零售价总计33.9万元;当月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9.6万元。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从价税税率为11%,从量税税率为1元/条。该烟草批发公司当月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合计为( )万元。
应缴纳的增值税=50×13%+90.4÷(1+13%)×13%+33.9÷(1+13%)×13%-19.6= 1.2(万元)
应缴纳的消费税=[500000×11%+2000×1+904000÷(1+13%)×11%+4000×1]÷10000=14.9(万元)
该烟草批发公司当月应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合计=1.2+14.9=16.1(万元)
下列各项中,属于消费税纳税义务人的是( )。
选项A,白酒在批发环节不征收消费税,只有卷烟在批发环节才加征一道消费税;选项B,卷烟零售环节不征收消费税;选项D,汽车轮胎不属于消费税的征税范围。
某卷烟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A牌卷烟出厂价格为每标准条65元(不含增值税,下同),税务机关采集A牌卷烟批发环节价格为每标准条110元,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同类卷烟的批发环节毛利率为30%。该企业当期出厂销售A牌卷烟200标准箱,则该企业当期应纳的消费税为( )元。(甲类卷烟消费税税率为56%加0.003元/支,乙类卷烟消费税税率为36%加0.003元/支,1标准箱=250标准条=50000支)
A牌卷烟计税价格=110×(1-30%)=77(元/条),属于甲类卷烟。
该企业当期应纳消费税=200×50000×0.003+200×250×77×56%=218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