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甲企业在2021年3月签订合同,在5月将一台设备租给乙企业,合同约定租期2年,4月预收一年的租金合计12万元(不含增值税),则甲企业下列做法符合增值税相关规定的是( )。
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B市甲建筑企业承包一项工程,将项目中的基地打造承包给乙企业,支付的分包款为30万元并取得了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2021年6月在A市取得含税建筑收入200万元,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纳税,则甲企业在建筑服务发生地市预缴税款( )万元。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甲企业应在A市预缴税款=(200-30)÷(1+9%)×2%=3.12(万元)。
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1年6月销售三批同样的货物,每批各100件,不含税销售价分别为每件70元、60元和20元。如果20元/件的销售价格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则该纳税人当月计算销项税额的销售额应为( )元。
纳税人销售货物的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计税销售额,首先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商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所以,该纳税人当月计算销项税额的销售额=70×100+60×100+(70×100+60×100)÷200×100=19500(元)。
位于市区的某电子设备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业务是生产电脑并对外销售。2021年9月和10月的生产经营情况如下:
9月份业务:
(1)外购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400万元、增值税税额52万元;当月免税进口料件一批,进料加工计划分配率为40%,已向税务机关办理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2)采用分期收款方式内销货物,合同规定的价税合计金额共计565万元,本月应收回60%货款,其余货款于10月20日收回。
(3)当月出口电脑的离岸价格100万美元。
10月份业务:
(1)本月在国内购进各种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增值税税额共计40万元。
(2)内销产品600台,开具普通发票,取得不含税销售额300万元;将与内销产品相同规格的自产产品300台对外捐赠,货物已移送。
(3)收回9月份采用分期收款方式内销货物剩余40%的货款。
(其他相关资料:假定上述相关票据均在取得的当月申报抵扣。增值税征税率13%,退税率10%。美元对人民币的汇率为1∶6.3)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下列序号计算回答问题,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
进料加工出口货物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金额=100×6.3×40%=252(万元)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100×6.3-252)×(13%-10%)=11.34(万元)
9月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52-11.34=40.66(万元)
9月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额=(100×6.3-252)×10%=37.8(万元)
9月份应纳增值税=565÷(1+13%)×13%×60%-40.66=-1.66(万元)
期末留抵税额1.66<免抵退税额37.8,
按照较小一方1.66万元退税即9月份应退税额为1.66万元。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37.8-1.66=36.14(万元)
10月应纳增值税税额=565÷(1+13%)×13%×40%+300÷600×(600+300)×13%-40=26+58.5-40=44.5(万元)
某市一家进出口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1年7月发生以下业务:
(1)从国外进口中档护肤品一批,该批货物在国外的买价为200万元人民币,由进出口公司支付的购货佣金10万元人民币,运抵我国海关卸货前发生的运输费为30万元人民币,保险费无法确定。该批货物已报关,取得海关开具的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2)从境内某服装公司采购服装一批,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税金分别为80万元和10.4万元。当月将该批服装全部出口,离岸价格为150万元人民币。
(3)将2017年购置的一处位于外省的房产出租,取得收入(含增值税)109万元。
(4)从某境外公司承租仪器一台,支付租金(含增值税)169.5万元人民币。该境外公司所属国未与我国签订税收协定,且未在我国设有经营机构,也未派人前来我国。
(5)当月将业务(1)购进的护肤品98%销售,取得不含增值税的销售收入300万元,2%作为本公司职工的福利并发放。
(其他相关资料:销售货物、提供有形动产租赁的增值税税率为13%,出口的退税率为13%,不动产租赁的增值税税率为9%,进口护肤品的关税税率为10%,期初留抵税额为0,相关票据均已申报抵扣)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顺序计算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关税完税价格=(200+30)+(200+30)×0.3%=230.69(万元)
关税应纳税额=230.69×10%=23.07(万元)
增值税应纳税额=(230.69+23.07)×13%=32.99(万元)
应退税额=80×13%=10.4(万元)
应预缴的增值税=109÷(1+9%)×3%=3(万元)
应预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3×7%=0.21(万元)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应扣缴税额=接受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应扣缴增值税=169.5÷(1+13%)×13%=150×13%=19.5(万元)
应扣缴的企业所得税=150×10%=15(万元)
销项税额=300×13%=39(万元)
当月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32.99×98%=32.33(万元)
提示:关于业务(4)中,代扣代缴的增值税进行进项税额抵扣时需要提供完税凭证。题目中未对代扣代缴的税款进行进一步说明,当月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将其计算在内。
当月合计缴纳增值税=109÷(1+9%)×9%+39-32.33-3=12.6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