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不定项选择题]甲高档化妆品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1年11月购进一批原材料,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750万元、增值税税款97.5万元,委托乙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加工成3吨高档香水,支付不含税加工费3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乙企业同类高档香水的不含税销售价格为1020万元/吨,当月加工完毕,甲高档化妆品厂收回全部高档香水,乙企业按规定代收代缴了消费税。甲高档化妆品厂将收回高档香水的60%用于继续生产高档化妆品,当月生产完成后全部对外销售,取得不含税销售额5000万元;剩余的40%收回后对外销售,取得价税合计金额1500万元。则下列关于此项业务税务处理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高档化妆品的消费税税率为15%)
  • A.

    乙企业应代收代缴消费税459万元

  • B.

    乙企业应代收代缴消费税167.14万元

  • C.

    甲企业11月份应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的消费税为490.12万元

  • D.

    甲企业11月份应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的消费税为765.51万元

答案解析
答案: A,C
答案解析: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消费税。乙企业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1020×3×15%=459(万元)。委托方将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缴纳消费税;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本题中,甲高档化妆品厂销售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高档香水的不含税价格[1500÷1.13=1327.43(万元)]高于受托方乙企业的计税价格[1020×3×40%=1224(万元)],所以需要征收消费税。将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高档香水用于连续生产高档化妆品的,在计算缴纳高档化妆品的消费税时准予按照生产领用量扣除委托加工收回高档香水已纳的消费税。甲企业当月应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的消费税=5000×15%+1500÷(1+13%)×15%-459=490.1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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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来源:第三章 奇兵制胜习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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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练习
第1题
[单选题]

下列各项中,应征收消费税的是(  )。

  • A.

    铅蓄电池

  • B.

    雪地车

  • C.

    高尔夫车

  • D.

    轮胎

答案解析
答案: A
答案解析:

选项BCD不征收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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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不定项选择题]

下列货物,应在零售环节缴纳消费税的有(  )。

  • A.

    铂金首饰

  • B.

    钻石首饰

  • C.

    玛瑙首饰

  • D.

    包金首饰

答案解析
答案: A,B
答案解析:

在零售环节缴纳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有: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铂金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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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不定项选择题]

根据消费税的现行规定,下列车辆不属于应税小汽车征税范围的有(  )。

  • A.

    电动汽车

  • B.

    沙滩车

  • C.

    每辆零售价格在130万元(不含增值税)以上的超豪华小汽车

  • D.

    卡丁车

答案解析
答案: A,B,D
答案解析:

电动汽车以及沙滩车、雪地车、卡丁车、高尔夫车不属于消费税征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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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不定项选择题]

下列各项中,符合应税消费品销售数量规定的有(  )。

  • A.

    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 B.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委托方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 C.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生产数量

  • D.

    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答案解析
答案: A,B,D
答案解析: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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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组合题]

甲礼花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1年6月发生如下业务:

(1)委托乙厂加工一批焰火,甲厂提供原材料成本为37.5万元。当月乙厂将加工完毕的焰火交付甲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收取加工费5万元。

(2)将委托加工收回的焰火60%用于销售,取得不含税销售额38万元,将其余的40%用于连续生产A型组合焰火。

(3)将生产的A型组合焰火的80%以分期收款方式对外销售,合同约定不含税销售额36万元,6月28日收取货款的70%,7月28日收取货款的30%,当月货款尚未收到。另将剩余的20%焰火赠送给客户。

(其他相关资料:焰火消费税税率为15%)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答案解析
[要求1]
答案解析:

乙厂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37.5+5)÷(1-15%) ×15%=7.5(万元)。

[要求2]
答案解析:

业务(2)中用于销售的焰火应该缴纳消费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在提取货物时已由受托方代收代缴了消费税,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需按照规定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应纳消费税=38×15%-7.5×60%=1.2(万元)。

[要求3]
答案解析:

将自产焰火赠送给客户,属于视同销售,应该缴纳消费税,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的,接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不含增值税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业务(3)中赠送客户焰火计征消费税计税依据的金额=36÷80%×20%=9(万元)。

[要求4]
答案解析:

准予扣除的已纳消费税税款=7.5×40%=3(万元)。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因为已由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因此,委托加工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符合抵扣范畴的,可以按照当期生产领用数量抵扣已纳消费税。

[要求5]
答案解析:

对于业务(3):

6月应纳消费税=36×70%×15%+9×15%-3=2.13(万元)。

7月应纳消费税=36×30%×15%=1.62(万元)。

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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