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不定项选择题]下列情况属于可以抵扣已纳消费税的有(  )。
  • A.

    外购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 B.

    外购的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 C.

    用外购或委托加工的烟叶生产烟丝

  • D.

    用外购或委托加工的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答案解析
答案: A,B,D
答案解析:

选项C,烟叶不属于消费税的应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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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来源:第三章 奇兵制胜习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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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练习
第1题
[单选题]

甲企业2021年10月委托乙企业加工一批实木地板,甲企业提供的材料成本为20万元,乙企业收取不含税加工费8万元,当月加工完毕后全部收回,已知乙企业同类实木地板的不含税售价为30万元。甲企业将委托加工收回的实木地板领用一半用于继续生产高级实木地板,当月生产完成后全部对外出售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50万元,剩余的一半实木地板收回后直接出售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20万元。已知甲、乙企业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木地板的消费税税率为5%。则甲企业当月应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消费税(  )万元。

  • A.

    2

  • B.

    2.45

  • C.

    1.75

  • D.

    2.56

答案解析
答案: A
答案解析:

委托方将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乙企业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30×5%=1.5(万元);由于甲企业将委托加工收回的实木地板的一半直接对外出售,且售价20万元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15万元(30×50%),则这部分实木地板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准予从应纳消费税税额中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扣除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甲企业当月应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消费税=(20+50)×5%-1.5=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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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不定项选择题]

下列关于卷烟消费税的税务处理,说法正确的有(  )。

  • A.

    卷烟批发环节的纳税地点为卷烟批发企业的机构所在地,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地区的,由总机构申报纳税

  • B.

    卷烟批发企业销售卷烟给卷烟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于销售时纳税,卷烟批发企业之间销售的卷烟不缴纳消费税

  • C.

    在卷烟批发环节,纳税人应将卷烟销售额与其他商品销售额分开核算,未分开核算的,一并征收消费税

  • D.

    卷烟消费税在生产和批发两个环节征收后,卷烟批发企业在计算纳税时需扣除已含的生产环节的消费税税款

答案解析
答案: A,B,C
答案解析:

选项D,卷烟消费税在生产和批发两个环节征收后,卷烟批发企业在计算纳税时不得扣除已含的生产环节的消费税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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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不定项选择题]

下列关于酒计征消费税的有关规定,说法不正确的有(  )。

  • A.

    在确定啤酒适用的消费税定额税率时,计算的啤酒每吨出厂价格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

  • B.

    纳税人生产销售啤酒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应在包装物逾期未退、没收押金时,将押金并入当期销售额计征消费税

  • C.

    以蒸馏酒或食用酒精为酒基,具有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国食健字或卫食健字文号,并且酒精度低于40度(含)的配制酒,按消费税税目税率表“其他酒”10%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 D.

    果啤属于其他酒,按“其他酒”征收消费税

答案解析
答案: B,C,D
答案解析:

选项B,啤酒适用从量定额办法计征消费税,所以其押金不计入销售额计征消费税;选项C,以蒸馏酒或食用酒精为酒基,具有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国食健字或卫食健字文号,并且酒精度低于38度(含)的配制酒,按消费税税目税率表“其他酒”10%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选项D,果啤属于啤酒,按啤酒征收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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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不定项选择题]

下列货物,应在零售环节缴纳消费税的有(  )。

  • A.

    铂金首饰

  • B.

    钻石首饰

  • C.

    玛瑙首饰

  • D.

    包金首饰

答案解析
答案: A,B
答案解析:

在零售环节缴纳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有: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铂金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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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组合题]

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1年11月经营状况如下:

(1)生产食用酒精一批,将其中的60%用于销售,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12万元、税额1.56万元。

(2)将剩余40%的食用酒精作为酒基,加入食品添加剂调制成38度具有国食健字文号的配制酒,当月全部销售,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20万元、税额2.6万元。

(3)配制葡萄酒一批,将20%的葡萄酒用于生产酒心巧克力,采用赊销方式销售,不含税总价为25万元,货已经交付,合同约定于12月31日付款。

(4)将剩余80%的葡萄酒对外销售,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40万元、税额5.2万元。

(其他相关资料:企业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8万元,其他酒的消费税税率为10%。)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答案解析
[要求1]
答案解析:

应纳税额为0,酒精不属于消费税的征税范围。

[要求2]
答案解析:

应纳的消费税=20×10%=2(万元)。

[要求3]
答案解析:

应纳的消费税=40÷80%×20%×10%=1(万元)。

[要求4]
答案解析:

应纳的消费税=40×10%=4(万元)。

[要求5]
答案解析:

应纳的增值税=1.56+2.6+5.2-8=1.36(万元)。

本题的核心考点是将应税消费品(葡萄酒)连续生产非应税消费品(酒心巧克力)的行为,需要缴纳消费税,但没有离开本企业增值税链条而不需要缴纳增值税。采取赊销方式销售酒心巧克力,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故在12月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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