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甲公司与某家具厂于2021年1月17日签订合同,合同约定家具厂按照甲公司要求定制一批高档家具,同时约定甲公司2月10日预付货款100万元。由于资金暂缺,甲公司于3月1日才支付预付款。6月15日,家具厂给甲公司供货。则家具厂此笔销售业务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 )。
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般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纳税人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该生效之日指的是( )。
纳税人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该生效之日指的是纳税人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次月1日。
下列情形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有(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1)纳税人丢失、被盗税控专用设备中未开具或已开具“未上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选项A不当选);(2)非正常户纳税人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选项C);(3)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稽核比对发现“比对不符”“缺联”“作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经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大数据分析发现,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涉嫌虚开、未按规定缴纳消费税等情形的(选项BD);(5)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①商贸企业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的;②生产企业无实际生产加工能力且无委托加工,或生产能耗与销售情况严重不符,或购进货物并不能直接生产其销售的货物且无委托加工的;③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或虽然申报但通过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规避税务机关审核对比,进行虚假申报的。
某食品加工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1年10月发生下列业务:
(1)向农民收购大麦10吨,收购凭证上注明价款30000元,验收后移送另一食品加工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加工膨化食品(已全部领用),支付加工费价税合计900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2)从县城某工具厂(小规模纳税人)购入小工具一批,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价税合计款4120元。
(3)将以前月份购入的10吨玉米渣对外销售9吨,取得不含税销售额25200元,将1吨玉米渣无偿赠送给客户。
(4)销售自产夹心饼干一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销售额120000元。
(5)上月向农民收购的用于生产玉米渣的玉米因保管不善霉烂,账面成本3931元(含运费200元)。
(6)转让小型生产设备一台(已于购进时抵扣进项税额),作价8475元(含税),已取得购买方开具的支票。
(7)允许广告公司在本厂2019年4月建成的围墙上喷涂家电、服装广告,价税合计收取60000元。
(8)修缮原值190万元的仓库,为修缮购进货物和设计服务共支出12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税合计15600元。
(其他相关资料:上述业务发票均于当月申报抵扣)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收购大麦用于生产13%税率的膨化食品,扣除率适用10%。该食品加工厂当期收购大麦可以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30000×10%=3000(元)
加工费可以抵扣的进项税=900÷(1+13%)×13%=103.54(元)
购买小工具可以抵扣的进项税=4120÷(1+3%)×3%=120(元)
取得小规模纳税人找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凭票抵扣进项税。
由于玉米计算抵扣进项税时适用的是9%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后,账面成本是计算进项税额基数的(1-9%)。玉米因管理不善霉烂作进项税额转出时,注意将农产品账面成本还原成计算进项税时的基数。
进项税额转出=(3931-200)÷(1-9%)×9%+200×9%=369+18=387(元)
当期可以抵扣的进项税=3000+103.54+120-387+15600=18436.54(元)
该食品加工厂当期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销售玉米渣的销项税=25200×9%=2268(元)
无偿赠送给客户的玉米渣视同销售的销项税=25200÷9×1×9%=252(元)
玉米渣作为农业初级产品,适用9%的低税率。
销售夹心饼干的销项税=120000×13%=15600(元)
转让设备的销项税=8475÷(1+13%)×13%=975(元)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方能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业务(6)中转让的小型生产设备已于购进时抵扣过进项税额,故不得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允许广告公司在本厂2019年4月建成的围墙上喷涂家电、服装广告属于销售不动产租赁服务,增值税销项税=60000÷(1+9%)×9%=4954.13(元)
当期销项税额合计=2268+252+15600+975+4954.13=24049.13(元)
该食品加工厂当期应纳增值税税额=24049.13-18436.54=5612.5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