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卷烟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于2021年10月从烟农手中购进烟叶,支付买价150万元,并且按照规定支付了10%的价外补贴,同时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总额的20%缴纳了烟叶税。将其运往乙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委托加工成烟丝,支付不含税运费11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向乙企业支付加工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加工费20万元、增值税2.6万元。已知烟丝消费税税率为30%,乙企业应代收代缴消费税( )万元。
乙企业应代收代缴消费税=[150×(1+10%)×(1+20%)×(1-10%)+11+20]÷(1-30%)×30%=89.66(万元)。
2021年10月,甲汽车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自产的小汽车以每辆含税价152.55万元直接销售给消费者,当月共销售5辆。则当月甲汽车生产企业应纳消费税( )万元。(假定小汽车的生产环节消费税税率为25%)
每辆小汽车不含税价=152.55÷(1+13%)=135(万元),超过130万元,为超豪华小汽车。国内汽车生产企业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税率按照生产环节税率和零售环节税率加总计算。其消费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销售额(不含增值税)×(生产环节税率+零售环节税率)=135×5×(25%+10%)=236.25(万元)。
下列消费品中,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有( )。
选项B,变压器油、导热类油等绝缘油类产品不属于润滑油,不征收消费税;选项C,调味料酒不征消费税。
甲礼花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1年6月发生如下业务:
(1)委托乙厂加工一批焰火,甲厂提供原材料成本为37.5万元。当月乙厂将加工完毕的焰火交付甲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收取加工费5万元。
(2)将委托加工收回的焰火60%用于销售,取得不含税销售额38万元,将其余的40%用于连续生产A型组合焰火。
(3)将生产的A型组合焰火的80%以分期收款方式对外销售,合同约定不含税销售额36万元,6月28日收取货款的70%,7月28日收取货款的30%,当月货款尚未收到。另将剩余的20%焰火赠送给客户。
(其他相关资料:焰火消费税税率为15%)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乙厂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37.5+5)÷(1-15%) ×15%=7.5(万元)。
业务(2)中用于销售的焰火应该缴纳消费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在提取货物时已由受托方代收代缴了消费税,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需按照规定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应纳消费税=38×15%-7.5×60%=1.2(万元)。
将自产焰火赠送给客户,属于视同销售,应该缴纳消费税,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的,接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不含增值税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业务(3)中赠送客户焰火计征消费税计税依据的金额=36÷80%×20%=9(万元)。
准予扣除的已纳消费税税款=7.5×40%=3(万元)。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因为已由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因此,委托加工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符合抵扣范畴的,可以按照当期生产领用数量抵扣已纳消费税。
对于业务(3):
6月应纳消费税=36×70%×15%+9×15%-3=2.13(万元)。
7月应纳消费税=36×30%×15%=1.62(万元)。
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