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口适用消费税出口免税并退税政策。


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甲外贸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1年10月从乙生产企业购进一批高档化妆品,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120万元,增值税15.6万元。当月外贸企业将这批高档化妆品全部出口,离岸价格折合人民币为226万元。已知高档化妆品增值税退税率为13%,适用的消费税税率为15%,则该外贸企业出口高档化妆品应退还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合计为( )万元。
外贸企业出口高档化妆品,增值税和消费税的退税依据均为购进高档化妆品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不含增值税价款,与离岸价格无关。该外贸企业出口高档化妆品应退还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合计=120×(13%+15%)=33.6(万元)。

下列各项中,符合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规定的有( )。
选项B,对委托加工业务,受托方未代收代缴消费税的,委托方收回后不管是否已经销售均应补缴委托加工环节应纳的消费税。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外汇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结算( )的国家外汇牌价。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外汇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结算的当天或当月1日的国家外汇牌价(原则上为中间价)。

甲高档化妆品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1年11月购进一批原材料,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750万元、增值税税款97.5万元,委托乙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加工成3吨高档香水,支付不含税加工费3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乙企业同类高档香水的不含税销售价格为1020万元/吨,当月加工完毕,甲高档化妆品厂收回全部高档香水,乙企业按规定代收代缴了消费税。甲高档化妆品厂将收回高档香水的60%用于继续生产高档化妆品,当月生产完成后全部对外销售,取得不含税销售额5000万元;剩余的40%收回后对外销售,取得价税合计金额1500万元。则下列关于此项业务税务处理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高档化妆品的消费税税率为15%)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消费税。乙企业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1020×3×15%=459(万元)。委托方将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缴纳消费税;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本题中,甲高档化妆品厂销售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高档香水的不含税价格[1500÷1.13=1327.43(万元)]高于受托方乙企业的计税价格[1020×3×40%=1224(万元)],所以需要征收消费税。将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高档香水用于连续生产高档化妆品的,在计算缴纳高档化妆品的消费税时准予按照生产领用量扣除委托加工收回高档香水已纳的消费税。甲企业当月应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的消费税=5000×15%+1500÷(1+13%)×15%-459=490.12(万元)。

根据消费税的现行规定,下列车辆不属于应税小汽车征税范围的有( )。
电动汽车以及沙滩车、雪地车、卡丁车、高尔夫车不属于消费税征收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