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损毁、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8月1日,小王与小李签订合同,小王将其拥有的一辆小汽车以1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小李,双方约定3日后交货付款。8月2日,小张看见小王的小汽车非常喜欢,愿以15万元的价格购买,小王当即与小张签订合同,小张当天支付了10万元,约定8月5日付清余款并交货。8月3日,小王又与不知情的小陈订立合同,以20万元的价格将该小汽车售予小陈,并当场交付,小陈当天支付了8万元,承诺余款8月10日付清。后小李、小张均要求王某履行合同。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小汽车为动产,先行受领的一方取得其所有权(以交付为生效要件),选项B、C、D错误。
甲将一间房屋设定抵押向乙借款100万元,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期间,丙向甲表示愿以120万元购买甲的房屋,甲也有意将该房屋出售。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
1月1日,甲公司将一台设备出售给乙公司。同日,乙公司以该设备抵押给甲公司担保价款的支付。1月5日,乙公司拿到设备以后又抵押给丙公司,并于同一天办理登记。1月7日,乙公司办理向甲公司抵押的登记。1月10日,该设备出现故障,乙公司将设备交由丁公司修理,由于未付修理费,被丁公司留置。甲、丙、丁担保物权的顺序,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10日内办理抵押登记,该抵押权人(甲)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丙)受偿,但是留置权人(丁)除外。
甲、乙、丙、丁按份共有一辆小汽车,份额分别为10%、20%、30%、40%。甲欲将其共有份额转让,戊愿意以50万元的价格购买,价款一次付清。有关甲的共有份额转让,下列说法错误的有( )。
选项A,按份共有人转让财产份额是自由的,无须经其他共有人同意;选项B,乙、丙、丁应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按照转让时各自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选项D,按份共有人之间转让共有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张依据《民法典》的规定优先购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甲公司于2020年10月10日通过拍卖方式拍得位于北京郊区的一块工业建设用地;同年10月15日,甲公司与北京市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同年10月21日,甲公司缴纳全部土地出让金;同年11月5日,甲公司办理完毕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并获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2020年11月21日,甲公司与相邻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乙公司签订书面合同,该合同约定:甲公司在乙公司的土地上修筑一条机动车道,以便于交通;使用期限为20年,甲公司每年向乙公司支付8万元费用。该合同所设立的权利没有办理登记手续。
2021年1月28日,甲公司以取得的上述建设用地使用权作抵押,向丙银行借款5000万元,借款期限3年。该抵押权办理了登记手续。此后,甲公司依法办理了各项立项、规划、建筑许可、施工许可等手续之后开工建设厂房。
2021年5月,因城市修改道路规划,政府提前收回甲公司取得的尚未建设厂房的部分土地,用于市政公路建设。甲公司因该原因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时,发现登记机构登记簿上记载的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与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合同上的记载不一致。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甲公司于2020年11月5日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根据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必须向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登记是建设用地使用权生效的条件。本题中,甲公司于2020年11月5日办理了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登记,因此,甲公司于2020年11月5日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
甲、乙公司设立的是地役权,该地役权已经设立。根据规定,地役权自合同生效时设立。本题中,当事人未办理登记不影响地役权的设立,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日2020年11月21日时设立。
甲公司已经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根据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本题中,由于甲公司建造的房屋已经完工,虽然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但甲公司自合法建造完成之日起就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
厂房不属于抵押物的范围。当事人仅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抵押权效力及于土地上已有的建筑物以及正在建造的建筑物已完成部分,不及于正在建造的建筑物的续建部分以及新增建筑物。厂房是在甲公司已办理抵押登记之后设立的,故不属于抵押物的范围。丙银行实现抵押权时,应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丙银行)无权优先受偿。
丙银行可以就补偿金主张权利。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按照原抵押权顺位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
抵押物登记记载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的,以登记记载的内容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