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张某经营一家茶楼。因资金周转困难,2022年12月25日,张某向李某借款,书面约定:出借人李某向借款人张某提供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年利率10%,利息5万元预先从本金中扣除。出借资金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转至张某的银行账户。张某以自己的房屋作为抵押,双方约定,如果张某未依约履行还款义务,则用作抵押的房屋所有权即归李某,张某应配合李某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此外,张某的朋友王某在借款合同上以保证人身份签名,但未约定保证方式。
2022年12月28日,李某向张某的银行账户转账80万元,并承诺剩余15万元在一周内转给张某,但该笔款项一直未支付。次日,双方就前述房产办理了抵押登记。
2023年5月25日,张某经营困难,仅偿还利息和部分本金,请求李某延长还款期限。二人经商议后约定:李某再借给张某100万元,其中70万元用于偿还旧债中的剩余部分,李某仅需向张某再转账30万元,还款期限为2023年7月31日,利率不变。5月26日,李某向张某转账30万元。对于李某与张某之间达成的新协议,王某并不知情。
张某用新借到的30万元购买赌具、开设赌场,在茶楼内聚众赌博,被公安机关抓获,相关赌具亦被没收。现还款期限已到,李某要求张某还款,并向张某、王某主张承担担保责任。张某以其与李某之间的抵押无效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王某亦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