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2021年4月5日甲公司委托乙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加工一批原材料,该批原材料属于消费税应税物资,甲公司发出原材料的实际成本为1400万元。2021年4月25日加工完成并验收入库,当日,支付加工费400万元,另支付增值税52万元和乙公司代收代缴的消费税200万元。假定甲公司收回委托加工物资后用于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不考虑其他因素,收回委托加工物资的入账价值是( )万元。
委托加工物资收回后继续用于生产应税消费品,则委托方支付的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应计入“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的借方,不计入委托加工物资的成本;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抵扣,不计入委托加工物资成本。所以该委托加工物资收回后的入账价值=1400+400=1800(万元)。
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甲公司某项库存商品2021年12月31日的账面余额为400万元,已计提存货跌价准备70万元。2022年5月15日,甲公司将上述商品全部对外出售,售价为350万元,增值税销项税额为45.5万元,收到款项已存入银行。则甲公司出售商品结转主营业务成本的金额为( )万元。
甲公司出售商品结转主营业务成本金额=400-70=330(万元)。结转成本账务处理如下:
借:主营业务成本330
存货跌价准备70
贷:库存商品400
甲企业为制造企业,6月A材料的购进、发出和储存情况如下:月初A材料结存400件,金额为4000万元。本月6日、20日和28日分别购买A材料600件、700件和400件,单价分别为12万元、13万元和14万元。本月10日、26日分别发出500件和900件。本月发出的材料中,90%用于产品生产,4%为企业管理部门耗费,6%为销售部门耗费。假定本期生产的产品全部未对外销售。若该企业采用移动加权平均法计算发出材料成本,则发出材料计入销售费用的金额为( )万元。
6月6日移动加权平均单位成本=(4000+600×12)/(400+600)=11.2(万元),6月20日移动加权平均单位成本=(4000+600×12-500×11.2+700×13)/(400+600-500+700)=12.25(万元),本月发出材料成本=11.2×500+12.25×900=16625(万元),其中6%为销售部门耗费,因此发出材料计入销售费用的金额=16625×6%=997.5(万元)。
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2020年12月31日甲公司库存A产品账面余额为400万元,已计提存货跌价准备70万元。2021年5月20日,甲公司将上述A产品对外出售70%,售价为200万元,增值税销项税额为26万元,款项已收讫。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甲公司下列会计处理中正确的有( )。
甲公司销售A产品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226
贷:主营业务收入2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6
借:主营业务成本231
存货跌价准备(70×70%)49
贷:库存商品280
剩余30%的A产品账面价值=(400-70)×30%=99(万元)。
下列有关存货的会计处理中,表述正确的有( )。
选项A,与在同一地区生产和销售的产品系列相关、具有相同或类似最终用途或目的,且难以与其他项目分开计量的存货,可以合并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对于数量繁多、单价较低的存货,可以按照存货类别计提存货跌价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