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加工物资收回后以不高于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的计税价格直接出售的,代收代缴的消费税直接计入收回委托加工物资的成本。故该委托加工物资收回后的入账价值=1400+400+200=2000(万元)。
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1年7月5日购入一批A商品,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4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5.2万元。为购入该批商品支付不含税运输费4000元、保险费3000元、采购人员差旅费2000元和入库前挑选整理费用2000元。假设不考虑其他因素,甲公司购进该批A商品的实际成本为( )万元。
一般纳税人购入商品时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不计入存货成本,采购人员因采购发生的差旅费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故甲公司购进该批A商品的实际成本=40+0.4+0.3+0.2=40.9(万元)。
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甲公司某项库存商品2021年12月31日的账面余额为400万元,已计提存货跌价准备70万元。2022年5月15日,甲公司将上述商品全部对外出售,售价为350万元,增值税销项税额为45.5万元,收到款项已存入银行。则甲公司出售商品结转主营业务成本的金额为( )万元。
甲公司出售商品结转主营业务成本金额=400-70=330(万元)。结转成本账务处理如下:
借:主营业务成本330
存货跌价准备70
贷:库存商品400
依据现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下列属于企业发出存货的计量方法有( )。
选项A,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属于存货的期末计量方法;选项D,现行会计准则不允许采用后进先出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
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2020年12月31日甲公司库存A产品账面余额为400万元,已计提存货跌价准备70万元。2021年5月20日,甲公司将上述A产品对外出售70%,售价为200万元,增值税销项税额为26万元,款项已收讫。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甲公司下列会计处理中正确的有( )。
甲公司销售A产品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226
贷:主营业务收入2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6
借:主营业务成本231
存货跌价准备(70×70%)49
贷:库存商品280
剩余30%的A产品账面价值=(400-70)×30%=99(万元)。
甲企业委托乙企业加工一批材料,甲企业计划将收回的加工材料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适用的消费税税率为10%)。甲、乙企业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3%,甲企业对原材料按实际成本法进行核算,2021年有关该业务的资料如下:
(1)7月1日,甲企业发出材料,其实际成本为200万元。
(2)7月29日,甲企业以银行存款支付乙企业加工费40万元(不含增值税)以及相应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3)7月30日,材料加工完成,甲企业收回该委托加工材料并验收入库。
假设不考虑其他因素。
要求:
应支付的增值税=40×13%=5.2(万元);
应支付的消费税=(200+40)/(1-10%)×10%=26.67(万元)。
由于甲企业收回加工的材料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消费税未来可以抵扣,收回加工材料的实际成本=200+40=240(万元)。
①发出材料时:
借:委托加工物资200
贷:原材料200
②支付加工费、增值税、消费税时:
借:委托加工物资4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5.2
——应交消费税26.67
贷:银行存款71.87
③收回委托加工物资时:
借:原材料240
贷:委托加工物资2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