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某和孙某卖出所持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
公司收购用于奖励职工的本公司股票数额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公司从资本公积金中出资收购用于奖励职工的本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公司预留 300万股股票拟在2022年10月转让给其他职工的行为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①钱某的行为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额的25%。在本题中,钱某转让股份的行为自公司上市交易的时间超过了1年,而且未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②孙某的行为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本题中,孙某转让股份的行为发生在其离职半年之后。
李某的行为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在本题中,李某买入、卖出股票的时间间隔未超过6个月。
①股票数额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将股票奖励给本公司职工,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
②从资本公积金中支付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税后利润中支出;
③2022年10月转让给其他职工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3年内转让给职工。
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12个月内不得转让。收购人在被收购公司中拥有表决权的股份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不受前述12个月的限制。( )
证券交易所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进行监督管理。本题表述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