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本题中第三人丙公司提供物保、丁公司提供人保,因此,乙银行可以在“人保”和“物保”中选择,选项C当选。
选项B、C不当选;抵押权实现时,可以依法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写字楼与抵押物一同变价,但对新增写字楼的变价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选项D不当选。以建设用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一并抵押,但土地上的新增建筑物不作为抵押财产。
【知识链接】
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地上房屋的关系
(1)地上已有建筑物的(房随地走、地随房走)
以建筑物抵押——效力当然及于建设用地使用权
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效力当然及于建筑物
(2)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时尚未建成建筑物的 房地整体处分(拍卖),但建筑物拍卖所得价款债权人不享有优先受偿权(抵押权的效力仅及于建 设用地使用权)。
尚未到期的债权不能行使留置权,选项A不当选;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选项C不当选。
【知识链接】
能否留置的细化规定:
(1)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2)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因同一法律关系留置合法占有的第三人的动产,并 主张就该留置财产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企业之间留置的动产与债权并非同一法律关系,债务人有权以该债权不属于企业持续经营中发生的债权为由请求债权人返还留置财产
(4)企业之间留置的动产与债权并非同一法律关系,债权人留置第三人的财产,第三人有权请求债权人返还留置财产
甲因急需用钱,以其价值10000元的电脑作抵押,分别向乙借款6000元、向丙借款4000元。甲与乙于4月8日签订了电脑抵押合同,双方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甲与丙于4月15日签订了电脑抵押合同,双方亦未办理抵押物登记。后因甲无力偿还借款,乙、丙行使抵押权,依法拍卖甲的电脑,拍卖所得款8000元。下列关于乙、丙对电脑拍卖所得款的分配方案中,正确的是( )。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抵押权未登记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债权比例清偿。乙可受偿8000×(6000/10000)=4800(元);丙可受偿8000×(4000/10000)=3200(元)。选项B当选。
关于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表述中,错误的有( )。
主合同有效而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1)债权人与担保人均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2)担保人有过错而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对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3)债权人有过错而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主合同无效导致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1)担保人无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2)担保人有过错的,其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3。选项B、C、D当选。
【知识链接】
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
甲向乙借款20万元,甲的朋友丙以其价值25万元的轿车提供担保,乙与丙签订了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后丙向丁借款8万元,以该车设定质押。丙与丁签订了质押合同,并于次日向丁交付了轿车。因甲和丙均未清偿各自到期债务,遂发生纠纷。下列关于担保物权设立及效力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因乙与丙签订了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按照登记无法确定清偿顺序;而丙与丁签订质押合同后于次日向丁交付了轿车,按照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丁优先于乙就轿车变价款受偿,选项A当选。动产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选项B不当选,选项C当选。动产抵押权的设立不需要登记,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选项D当选。
知识链接:
关于同一财产上的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的总结:
同一财产上有两个以上的抵押权 | 登记(登记顺序)>未登记>债权比例 |
抵押权vs质权 | 登记、交付的时间顺序 |
留置权vs抵押权、质权 | 留置权人>抵押权人、质权人 |
超级优先权: ①留置权>价款债权抵押权>浮动抵押②价款债权抵押权>其他担保物权 | (1)下列债权人在交付后10日内办理登记的:①设定抵押权或所有权保留的出卖人;②提供融资的债权人;③融资租赁的出租人。 (2)同一动产上多个价款优先权的,按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