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设2023年中国境内甲公司职员王某全年收支情况如下:
(1)全年取得工资、薪金收入350 000元,按照规定缴纳的“3险1金”56 250元,独生女小学教育支出80 000元,王某有一个姐姐,其父母年满60周岁,赡养老人支出60 000元,个人在职读博支出50 000元。
(2)出租住房每月取得不含增值税租金收入5 000元,缴纳的可以税前扣除的相关税费200元,无维修支出。
(3)购买体育彩票中奖50 000元,发生领奖交通费支出200元,并将其中10 000元直接捐赠给甲小学。
(4)取得企业债券利息3 000元,机动车保险赔款40 000元,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城镇房屋拆迁补偿款350 000元,境内A上市公司股票转让所得13 000元。
已知:王某2023年每月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2 000元,与其姐姐均摊享受每人每月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1 500元,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400元;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每次收入4 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偶然所得适用20%的税率;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节选如下:全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6 000元至144 000元的部分,适用10%的税率,速算扣除数为2 520;超过144 000元至300 000元的部分,适用20%的税率,速算扣除数为16 920。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分析回答下列小题。
(1)扣除项目合计=60 000(减除费用)+56 250(专项扣除)+2 000×12(独生子女教育支出专项附加扣除)+1 500×12(赡养老人支出专项附加扣除)+400×12(继续教育支出专项附加扣除)=163 050(元);(2)应纳税所得额=350 000-163 050=186 950(元);(3)适用税率20%,速算扣除数16 920;(4)应纳税额=186 950×20%-16 920=20 470(元)
财产租赁所得,按次(月)计征个人所得税,每次(月)收入>4 000元的,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月)收入额5 000-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200-由纳税人负担的不超过800元的维修费0]×(1-20%)。王某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1)王某购买体育彩票中奖所得应当按照偶然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2)偶然所得应全额计税,没有任何扣除,因此王某发生的领奖交通费支出不得扣除;(3)直接捐赠不得在计算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1)选项A: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企业债券利息无免税规定,应纳个人所得税600元(3 000×20%);(2)选项B:保险赔款免征个人所得税;(3)选项C:个人取得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城镇房屋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4)选项D:对境内上市公司股票(非限售股)转让所得,暂不(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当题目未交待是否为限售股时,视为非限售股处理)。
对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应征收企业所得税,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为自然人性质的企业,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甲餐具生产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一次性餐具的生产和销售业务,2022年8月有关经济业务如下:
(1)收购原木用于生产木制一次性筷子,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注明买价35 200元,运输途中发生合理损耗452元。
(2)采取预收款方式向乙公司销售一次性餐具。8月1日双方签订销售合同,8月3日预收全部含税货款113 000元,另收取包装费3 390元;8月15日和8月25日各发出50%的餐具。
(3)受托加工木制一次性筷子,收取不含增值税加工费17 100元,委托方提供原材料成本39 900元。甲餐具生产厂无同类木制一次性筷子销售价格。
已知:增值税税率为13%,农产品扣除率为10%,木制一次性筷子消费税税率为5%。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分析回答下列小题。
(1)运输途中发生合理损耗(不属于“非正常损失”),对应的进项税额准予抵扣,“452元”不需要减除,选项C、D排除。(2)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甲餐具生产厂收购原木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买价(35 200元)×10%,选项B正确,选项A错误。
除另有规定外,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1)包装费属于价外费用,应价税分离后并入销售额计税,选项B、D错误。(2)“113 000元”为含税货款,“3 390元”亦为含税金额,均应作价税分离处理,选项A错误,选项C正确。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首先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甲餐具生产厂无同类木制一次性筷子销售价格),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比例税率)=(39 900+17 100)÷(1-5%)=60 000(元);应代收代缴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60 000×5%=3 000(元)。
甲公司从乙公司处购入一处土地使用权,双方于2022年3月5日签订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支付价款的时间为4月30日前,交付土地使用权的日期为5月5日。因甲公司拖延付款,乙公司直至6月10日才向其交付该土地使用权,则甲公司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 )。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本题中,合同约定交付土地的时间为5月5日,因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