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5年以上不满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一般存款账户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一般存款账户实行备案制,无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选项A错误。一般存款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选项B错误。一般存款账户是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选项D错误。
甲公司每年能够如实地核算和提供生产经营情况,并且可以准确地计算应纳税额、认真地履行纳税义务,以下适用的税款征收方式为( )。
选项A,查定征收,适用于生产经营规模小、产品零星、税源分散、会计账册不健全,但能控制原材料或进销货的小型厂矿和作坊。选项C,定期定额征收,适用于经主管税务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固定设置账簿标准,难以查账征收,不能准确计算计税依据的个体工商户(包括个人独资企业)。选项D,查验征收,适用于纳税人财务制度不健全、生产经营不固定、零星分散、流动性大的税源。
根据土地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纳税人应当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有( )。
对于取得房地产销售(预售)许可证满2年尚未销售完毕的,不用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取得房地产销售(预售)许可证满3年尚未销售完毕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考生需辨析“纳税人应当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情形”和“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情形”,题目常将这些情形混淆列示在选项中。
根据增值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免予缴纳增值税的有( )。
选项A,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选项B,避孕药品和用具免征增值税。选项C,其他个人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选项D,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免征增值税。
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货物运输、装卸搬运和仓储服务,2022年9月有关经营情况如下:
(1)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取得含增值税价款2 180 000元,同时收取包装费10 900元。
(2)提供装卸搬运服务,取得含增值税价款41 200元。
(3)提供仓储服务,取得含增值税价款82 400元。
(4)出租一处闲置仓库,取得含增值税租金52 500元。该仓库系甲公司2006年2月购入。
(5)采取预收款方式向乙公司出租1辆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运输车辆,9月16日签订有形动产租赁合同,租期3个月。9月20日收到乙公司支付的租赁费,9月23日向乙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9月28日向乙公司交付出租的运输车辆。
(6)将资金贷与关联企业丙公司使用,取得利息150 000元。
(7)无偿为关联企业丙公司提供仓储服务,同类仓储服务含增值税价款1 090元。
(8)因公司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获得保险赔付20 000元。
(9)取得存款利息1 750元。
已知:销售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税率为9%。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分析回答下列小题。
提供的货物运输服务属于交通运输服务,适用税率是9%,包装费属于价外费用,应该并入销售额,价款和包装费均为含税价,需要换算为不含税价再乘税率。甲公司当月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增值税销项税额=(2 180 000+10 900)÷(1+9%)×9%=180 900(元)。
(1)“营改增”行业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税行为:①公共交通运输服务。②动漫产品的设计、制作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③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和文化体育服务(选项A、C)。④以“营改增”试点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有形动产经营租赁服务(选项B)。⑤“营改增”试点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2)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5%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选项D)。
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本题中,9月20日收到乙公司支付的租赁费,因此9月20日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不征收增值税的项目包括:①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②存款利息。③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④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⑤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⑥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⑦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