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项C不当选:通知其他按份共有人的但未说明具体的行使期间,其他共有人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行使。
选项D不当选:有通知其他按份共有人的但载明具体的行使期间短于15日,按15日行使。
【知识链接】
当按份共有人转让其共有份额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前提 | 对外 | 按份共有人之间转让共有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不得主张优先购买,但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 |||
交易 | 遗赠等原因发生变化时,其他按份共有人也不得主张优先购买,但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 ||||
同等条件 | 综合共有份额的转让价格、价款履行方式及期限等因素确定 【注意】其他按份共有人虽主张优先购买,但提出减少转让价款、增加转让人负担等实质性变更要求的,均不符合同等条件的要求 | ||||
期限 | 有约定 | 按照约定 | |||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 | 转让人向其他按份共有人发出的包含同等条件内容的通知中载明行使期间 | 以该期间为准 | |||
通知中未载明行使期间 | 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 | ||||
载明的期间短于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 | |||||
转让人未通知 | 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 | 知道起15日 | |||
无法确定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 | 共有份额权属转移之日起6个月 | ||||
多人行使 | 两个以上其他共有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共有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协商→按份额 | ||||
受到侵害 | 其他按份共有人以其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为由,仅请求撤销共有份额转让合同或者认定该合同无效,不属于行使优先购买权,不予支持 |
选项A当选: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登记对抗)。
选项B、C、D不当选: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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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所有权的变动规则与对抗规则:
变动规则 | 对抗规则 | ||
普通动产 | 特殊动产 (机动车、船舶、航空器) | 普通动产 | 特殊动产 (机动车、船舶、航空器) |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 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动产占有人被推定为动产所有权人 | 未经登记, 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选项C当选: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选项A不当选: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选项B、D不当选: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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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质权的设立
可用于质押的权利 | 质权的设立时间 | ||
1 | 汇票、支票、本票 | 有权利凭证的 | 无权利凭证的 |
2 | 存款单、仓单、提单 | 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 | 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
3 | 债券 | 三票三单一债券,首选交付再登记 | |
4 | 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 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 |
5 | 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 ||
6 | 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 ||
提示 | |||
“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居住权”等不动产权利,不能用于质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