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抵押的一般规则: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题目中并未办理抵押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选项D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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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项C不当选:通知其他按份共有人的但未说明具体的行使期间,其他共有人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行使。
选项D不当选:有通知其他按份共有人的但载明具体的行使期间短于15日,按15日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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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按份共有人转让其共有份额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前提 | 对外 | 按份共有人之间转让共有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不得主张优先购买,但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 |||
交易 | 遗赠等原因发生变化时,其他按份共有人也不得主张优先购买,但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 ||||
同等条件 | 综合共有份额的转让价格、价款履行方式及期限等因素确定 【注意】其他按份共有人虽主张优先购买,但提出减少转让价款、增加转让人负担等实质性变更要求的,均不符合同等条件的要求 | ||||
期限 | 有约定 | 按照约定 | |||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 | 转让人向其他按份共有人发出的包含同等条件内容的通知中载明行使期间 | 以该期间为准 | |||
通知中未载明行使期间 | 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 | ||||
载明的期间短于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 | |||||
转让人未通知 | 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 | 知道起15日 | |||
无法确定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 | 共有份额权属转移之日起6个月 | ||||
多人行使 | 两个以上其他共有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共有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协商→按份额 | ||||
受到侵害 | 其他按份共有人以其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为由,仅请求撤销共有份额转让合同或者认定该合同无效,不属于行使优先购买权,不予支持 |
选项A当选:同一财产上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本题中轿车未办理抵押登记,故丁的质权优于乙的抵押权。
选项C当选:动产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选项D当选:动产抵押权的设立不需要登记,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