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组合题](本题已根据最新教材改编)新银公司为在上交所主板挂牌的上市公司,股本总额为2亿股。2015年5月22日,新银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非公开发行股票议案》。该议案确定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为公司股东物灵公司、宝华公司与元基公司;股票发行数量不超过5000万股;物灵公司认购4000万股,宝华公司和元基公司共认购1000万股;发行价格为7.5元/股。5月26日,新银公司与三股东正式签订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协议签订前,物灵公司持有新银公司的股份比例为28%;宝华公司和元基公司签有一致行动人协议,合计持股比例为10%;新银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比例为12%。宝华公司和元基公司承诺在此次非公开发行实施完毕前,不以任何形式增持新银公司股份。自2015年6月起,宝华公司旗下管理的基金账户通过场内交易增持新银公司股份。截至2015年12月8日,宝华公司和元基公司合计持股比例达到29%。物灵公司认为,宝华公司和元基公司不属于“社会公众股东”,在宝华公司通过场内交易增持后,新银公司如仍按《非公开发行股票议案》增资扩股,将导致新银公司的股份分布违反证券法的规定。董事会决定调整非公开发行方案。2015年12月16日,新银公司发布公告称,证监会已同意公司暂停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新银公司董事会经与物灵公司协商,形成如下意见:鉴于宝华公司和元基公司的失信行为,不再将其作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对象,调整后的股票发行数量为3000万股,由物灵公司全额认购。物灵公司认购后,所持新银公司的股份比例将超过30%,会触发强制要约收购义务。物灵公司认为,因其已承诺3年内不转让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所以只要新银公司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豁免要约收购,可以免于发出要约。根据以上意见,2016年2月1日,新银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对象、发行数量及募集资金数额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1”)。次日,新银公司发布公告:公司将于2月19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该议案,物灵公司、宝华公司和元基公司应当对该议案表决予以回避。2016年2月5日,宝华公司和元基公司向新银公司董事会提交《关于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2”),提议宝华公司和元基公司全额认购拟非公开发行的3000万股。同时,对上述关于回避表决的要求提出异议。2016年2月19日,宝华公司和元基公司参加临时股东大会并进行表决,对议案1投了反对票,对议案2投了赞成票。议案2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议案1未获通过。物灵公司未参与此次股东大会表决,但在会后向董事会提出质疑:宝华公司和元基公司无权提出临时提案,更无权参加此次股东大会并对议案1和议案2进行表决。物灵公司认为,关联股东未回避表决属于股东大会决议撤销之诉的事由,故而于2016年4月29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2月19日新银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对议案2的决议。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要求1]

物灵公司关于“因其已承诺3年内不转让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所以只要新银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豁免要约收购,可以免于发出要约”的观点,是否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要求2]

宝华公司和元基公司参加新银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并对议案1进行表决,是否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要求3]

宝华公司和元基公司参加新银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并对议案2进行表决,是否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要求4]

物灵公司关于“宝华公司和元基公司无权提出临时提案”的观点,是否符合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要求5]

物灵公司提起股东大会决议撤销之诉的日期是否符合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答案解析
[要求1]
答案解析:

物灵公司的观点符合规定。根据证券法律制度规定,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投资者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投资者承诺3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且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投资者免于发出要约的,可以免于发出要约。

[要求2]
答案解析:

宝华公司和元基公司参加议案1的表决符合规定。根据证券法律制度规定,股东大会就非公开发行股票作出的决定,涉及关联股东的,该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关联股东是指董事会决议已确定为本次发行对象的股东及其关联人。在本案中,议案1确定的发行对象为物灵公司,宝华公司和元基公司不属于该议案的关联方,可以参加表决。

[要求3]
答案解析:

宝华公司和元基公司参加议案2的表决不符合规定。根据证券法律制度规定,股东大会就非公开发行股票作出的决定,涉及关联股东的,该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关联股东是指董事会决议已确定为本次发行对象的股东及其关联人。在本案中,议案2的发行对象即为宝华公司和元基公司,故应当回避表决。

[要求4]
答案解析:

物灵公司的观点不符合规定。根据证券法律制度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在本案中,宝华公司和元基公司合计持股虽为29%,但2月5日提出提案距临时股东大会2月19日召开已超过10日。

[要求5]
答案解析:

物灵公司起诉日期不符合规定。根据证券法律制度规定,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60日期间自决议作出之日起算,超过该期间,股东即丧失诉权。在本案中,决议2月19日作出,起诉时间为4月29日,已超过6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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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来源:2019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真题(2022年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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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练习
第1题
[单选题](本题知识点已在最新教材中删除)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上市公司存在涉及生态安全领域的违法行为,情节恶劣,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其股票被终止上市的,在5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交易所不受理其重新上市申请。该5个完整会计年度的起算日是(    )。
  • A.股票被标记为“ST”之日
  • B.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之日
  • C.股票被交易所终止上市之日
  • D.证监会的相关行政处罚公告之日
答案解析
答案: B
答案解析:上市公司存在涉及生态安全领域的违法行为,情节恶劣,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其股票被终止上市的属于终止上市的情形,自其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之日起5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交易所不受理其重新上市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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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单选题]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发生特定行为时,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下列各项中,属于此类特定行为的是(    )。
  • A.经各级人民政府或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对企业整体实施无偿划转
  • B.国家出资企业整体或部分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 C.经各级人民政府或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对企业部分实施无偿划转
  • D.国有独资企业与其下属独资企业之间的资产置换
答案解析
答案: B
答案解析:选项ACD,属于可以不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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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单选题]根据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无权利能力的是(    )。
  • A.刚出生的婴儿
  • B.智能机器人
  • C.植物人
  • D.病理性醉酒的人
答案解析
答案: B
答案解析:智能机器人不能成为法律关系主体,无权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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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单选题]根据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传达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 A.传达人以自己的名义为意思表示
  • B.单方意思表示不能传达
  • C.传达人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D.身份行为的意思表示可以传达
答案解析
答案: D
答案解析:传达的任务是忠实传递委托人的意思表示,传达人自己不进行意思表示,不以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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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不定项选择题](本题已根据最新教材改编)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股票发行行为中,应报证监会核准的有(    )。
  • A.股转系统挂牌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人数为200人
  • B.股票在主板交易的上市公司发行新股
  • C.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申请股票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转让
  • D.股份有限公司在主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答案解析
答案: B,C,D
答案解析:股转系统挂牌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的,中国证监会豁免核准,由全国股转系统自律管理,选项A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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