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灵公司关于“因其已承诺3年内不转让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所以只要新银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豁免要约收购,可以免于发出要约”的观点,是否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宝华公司和元基公司参加新银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并对议案1进行表决,是否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宝华公司和元基公司参加新银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并对议案2进行表决,是否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物灵公司关于“宝华公司和元基公司无权提出临时提案”的观点,是否符合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物灵公司提起股东大会决议撤销之诉的日期是否符合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物灵公司的观点符合规定。根据证券法律制度规定,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投资者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投资者承诺3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且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投资者免于发出要约的,可以免于发出要约。
宝华公司和元基公司参加议案1的表决符合规定。根据证券法律制度规定,股东大会就非公开发行股票作出的决定,涉及关联股东的,该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关联股东是指董事会决议已确定为本次发行对象的股东及其关联人。在本案中,议案1确定的发行对象为物灵公司,宝华公司和元基公司不属于该议案的关联方,可以参加表决。
宝华公司和元基公司参加议案2的表决不符合规定。根据证券法律制度规定,股东大会就非公开发行股票作出的决定,涉及关联股东的,该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关联股东是指董事会决议已确定为本次发行对象的股东及其关联人。在本案中,议案2的发行对象即为宝华公司和元基公司,故应当回避表决。
物灵公司的观点不符合规定。根据证券法律制度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在本案中,宝华公司和元基公司合计持股虽为29%,但2月5日提出提案距临时股东大会2月19日召开已超过10日。
物灵公司起诉日期不符合规定。根据证券法律制度规定,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60日期间自决议作出之日起算,超过该期间,股东即丧失诉权。在本案中,决议2月19日作出,起诉时间为4月29日,已超过6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