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不定项选择题]根据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诉讼时效中断事由的有(    )。
  • A.债权人发送催收信件到达债务人
  • B.债务人向债权人请求延期履行
  • C.债权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D.债务人向债权人承诺提供担保
答案解析
答案: A,B,C,D
答案解析: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1)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3)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下列事项均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1)申请支付令;(2)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3)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4)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5)申请强制执行;(6)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7)在诉讼中主张抵销;(8)其他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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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来源:2019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真题(2022年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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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练习
第1题
[单选题]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合伙企业清算时,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应当最先支付的是(    )。
  • A.法定补偿金
  • B.所欠税款
  • C.社会保险费用
  • D.职工工资
答案解析
答案: D
答案解析:合伙企业的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清偿顺序依次为: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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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单选题](本题已根据最新教材改编)甲向乙借款200万元,期限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丙为保证人。2019年6月5日,甲向乙追加借款100万元,双方约定全部借款于2020年12月31日清偿。丙对甲向乙追加借款与首期借款期限延长之事不知情。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丙的保证责任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 A.保证责任范围是200万元,期限至2020年6月30日
  • B.保证责任范围是300万元,期限至2020年6月30日
  • C.保证责任范围是300万元,期限至2021年6月30日
  • D.保证责任范围是200万元,期限至2021年6月30日
答案解析
答案: A
答案解析:保证合同中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本题中为2019年12月31日-2020年6月30日。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200万元)。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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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单选题]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合伙事务执行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 A.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权利
  • B.有限合伙人不得监督合伙事务执行情况
  • C.合伙事务应由出资最多的合伙人执行
  • D.法人不得担任合伙事务执行人
答案解析
答案: A
答案解析:选项AC,各合伙人无论其出资多少,都有权平等享有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权利;选项B,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选项D,法人如果是普通合伙人,则可以担任合伙事务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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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不定项选择题]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我国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 A.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 B.履行出资人职责应当坚持政企分开、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不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原则
  • C.地方人民政府无权代表国家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 D.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可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本履行出资人职责
答案解析
答案: B,D
答案解析:选项AC,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企业国有资产所有权。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代表国家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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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组合题]

(本题已根据最新教材改编)新银公司为在上交所主板挂牌的上市公司,股本总额为2亿股。2015年5月22日,新银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非公开发行股票议案》。该议案确定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为公司股东物灵公司、宝华公司与元基公司;股票发行数量不超过5000万股;物灵公司认购4000万股,宝华公司和元基公司共认购1000万股;发行价格为7.5元/股。5月26日,新银公司与三股东正式签订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协议签订前,物灵公司持有新银公司的股份比例为28%;宝华公司和元基公司签有一致行动人协议,合计持股比例为10%;新银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比例为12%。宝华公司和元基公司承诺在此次非公开发行实施完毕前,不以任何形式增持新银公司股份。

自2015年6月起,宝华公司旗下管理的基金账户通过场内交易增持新银公司股份。截至2015年12月8日,宝华公司和元基公司合计持股比例达到29%。物灵公司认为,宝华公司和元基公司不属于“社会公众股东”,在宝华公司通过场内交易增持后,新银公司如仍按《非公开发行股票议案》增资扩股,将导致新银公司的股份分布违反证券法的规定。董事会决定调整非公开发行方案。2015年12月16日,新银公司发布公告称,证监会已同意公司暂停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

新银公司董事会经与物灵公司协商,形成如下意见:鉴于宝华公司和元基公司的失信行为,不再将其作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对象,调整后的股票发行数量为3000万股,由物灵公司全额认购。物灵公司认购后,所持新银公司的股份比例将超过30%,会触发强制要约收购义务。物灵公司认为,因其已承诺3年内不转让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所以只要新银公司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豁免要约收购,可以免于发出要约。根据以上意见,2016年2月1日,新银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对象、发行数量及募集资金数额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1”)。次日,新银公司发布公告:公司将于2月19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该议案,物灵公司、宝华公司和元基公司应当对该议案表决予以回避。2016年2月5日,宝华公司和元基公司向新银公司董事会提交《关于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2”),提议宝华公司和元基公司全额认购拟非公开发行的3000万股。同时,对上述关于回避表决的要求提出异议。

2016年2月19日,宝华公司和元基公司参加临时股东大会并进行表决,对议案1投了反对票,对议案2投了赞成票。议案2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议案1未获通过。物灵公司未参与此次股东大会表决,但在会后向董事会提出质疑:宝华公司和元基公司无权提出临时提案,更无权参加此次股东大会并对议案1和议案2进行表决。

物灵公司认为,关联股东未回避表决属于股东大会决议撤销之诉的事由,故而于2016年4月29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2月19日新银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对议案2的决议。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答案解析
[要求1]
答案解析:

物灵公司的观点符合规定。根据证券法律制度规定,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投资者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投资者承诺3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且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投资者免于发出要约的,可以免于发出要约。

[要求2]
答案解析:

宝华公司和元基公司参加议案1的表决符合规定。根据证券法律制度规定,股东大会就非公开发行股票作出的决定,涉及关联股东的,该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关联股东是指董事会决议已确定为本次发行对象的股东及其关联人。在本案中,议案1确定的发行对象为物灵公司,宝华公司和元基公司不属于该议案的关联方,可以参加表决。

[要求3]
答案解析:

宝华公司和元基公司参加议案2的表决不符合规定。根据证券法律制度规定,股东大会就非公开发行股票作出的决定,涉及关联股东的,该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关联股东是指董事会决议已确定为本次发行对象的股东及其关联人。在本案中,议案2的发行对象即为宝华公司和元基公司,故应当回避表决。

[要求4]
答案解析:

物灵公司的观点不符合规定。根据证券法律制度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在本案中,宝华公司和元基公司合计持股虽为29%,但2月5日提出提案距临时股东大会2月19日召开已超过10日。

[要求5]
答案解析:

物灵公司起诉日期不符合规定。根据证券法律制度规定,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60日期间自决议作出之日起算,超过该期间,股东即丧失诉权。在本案中,决议2月19日作出,起诉时间为4月29日,已超过6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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