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业务(1)中的销项税额。
判断业务(2)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并说明理由。
判断业务(3)的销项税额。
计算业务(4)应缴纳的增值税额。
计算业务(5)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并说明理由。
计算业务(6)应缴纳的增值税额。
计算业务(7)应缴纳的增值税额。
计算业务(8)进口厢式货车时应缴纳的关税、车辆购置税和增值税税额。
根据业务(9)计算当期不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回答主管税务机关是否有权对企业按月计算得出的不可抵扣进项税额进行调整;如果有权调整,应如何调整。
计算当期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的增值税额。
计算当期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额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折扣金额计入财务费用,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业务(1)的销项税额=2260÷(1+13%)×13%=2000×13%=260(万元)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不得抵扣且未作进项税抵扣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按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但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购买方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按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业务(6)应缴纳的增值税额=1.03÷(1+3%)×3%=1×3%=0.03(万元)
进口厢式货车应缴纳的关税额=100×15%=15(万元)
应缴纳的车辆购置税额=(100+15)×10%=11.5(万元)
应缴纳的增值税额=(100+15)×13%=14.95(万元)
当期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销售额=100+1+800=901(万元),免征增值税销售额=30(万元)
当期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19.2×(30+901)÷(2000+30+400+901)=5.37(万元)
当期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额=120.25×7%=8.42(万元)
当期应缴纳的教育费附加=120.25×3%=3.61(万元)
当期应缴纳的地方教育附加=120.25×2%=2.41(万元)
合计=8.42+3.61+2.41=14.44(万元)




下列货物、物品予以减免关税:
(1)关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可免征关税。
(2)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可免征关税。
(3)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可免征关税。
(4)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可免征关税。
(5)在海关放行前损失的货物,可免征关税。
(6)在海关放行前遭受损坏的货物,可以根据海关认定的受损程度减征关税。
(7)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货物、物品,按照规定予以减免关税。
(8)法律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其他货物、物品。


某房地产开发企业拟对其开发的位于县城一房地产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该项目相关信息如下:
(1)2015年12月以10000万元竞得国有土地一宗,并按规定缴纳契税。
(2)该项目2016年开工建设,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为3月25号,2019年1月竣工,发生房地产开发成本7000万元;开发费用3400万元。
(3)该项目所属物业用房建成后产权归全体业主所有,并已移交物业公司使用,物业用房开发成本500万元。
(4)2019年4月,该项目销售完毕,取得含税销售收入42000万元。
(其他相关资料:契税税率4%,利息支出无法提供金融机构证明,当地省政府规定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扣除比例为10%,企业对该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房地产老项目,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本题虽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属于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简易计税。
该项目应缴纳的增值税额=42000÷(1+5%)×5%=2000(万元)
允许扣除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2000×(5%+3%+2%)=200(万元)
允许扣除的土地支付金额=10000×(1+4%)=10400(万元)
允许扣除的开发成本=7000(万元)
允许扣除的开发费用=(10400+7000)×10%=1740(万元)
加计扣除=(10400+7000)×20%=3480(万元)
允许扣除项目金额的合计数=10400+7000+1740+200+3480=22820(万元)
不含税收入=42000-2000=40000(万元)
增值额=40000-22820=17180(万元)
增值率=17180÷22820=75.28%
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额=17180×40%-22820×5%=5731(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