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0年境外A公司出资3000万元在我国境内成立M公司。A公司、M公司2018年部分业务如下:
(1)4月1日,M公司董事会做出利润分配决定,以账面未分配利润中的620万元向A公司分配股利。
(2)A公司股东会决议将M公司应分回股利用于增加M公司的实收资本,4月1日已完成相关账务处理。
(3)6月1日,M公司出口货物一批,合同总金额600万元并支付给境内合规中介机构佣金53万元。
(4)8月10日,M公司向A公司支付商标费1060万元。
(其他相关资料:M公司所从事的业务为非禁止外商投资的项目和领域,不考虑税收协定因素。)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A公司分得利润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的理由:2017年1月1日起,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直接用于鼓励类投资项目,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实行递延纳税政策,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2018年1月1日起,适用范围由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扩大至所有非禁止外商投资的项目和领域。
境外投资者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①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直接投资,包括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增资、新建、股权收购等权益性投资行为,但不包括新增、转增、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符合条件的战略投资除外)。具体是指:
a.新增或转增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
b.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居民企业;
c.从非关联方收购中国境内居民企业股权;
d.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方式。
②境外投资者分得的利润属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向投资者实际分配已经实现的留存收益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③境外投资者用于直接投资的利润以现金形式支付的,相关款项从利润分配企业的账户直接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账户,在直接投资前不得在境内外其他账户周转;境外投资者用于直接投资的利润以实物、有价证券等非现金形式支付的,相关资产所有权直接从利润分配企业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在直接投资前不得由其他企业、个人代为持有或临时持有。
M公司从事的是非禁止类外商投资项目,且A公司将分回的股利用于增加M公司的实收资本,所以可以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A公司可以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的分配利润的金额为620万元。
非保险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含本数)的部分,准子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M公司可以扣除的佣金支出的限额=600×5%=30(万元)。
M公司应代扣代缴的企业所得税额=1060÷(1+6%)×10%=100(万元)。
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7日内申报和解缴代扣税款。

位于市区的某集团总部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1年7月经营业务如下:
(1)销售一批货物,价税合计2260万元,因购货方在两天内付款,给予现金折扣,实际收取2100万元。
(2)向境外客户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咨询服务,取得30万元。
(3)向境内客户提供会展服务,取得价税合计金额424万元。
(4)将一栋位于市区的办公楼对外出租,预收半年的租金价税合计105万元,该楼于2016年3月购入,选择简易方法计征增值税。
(5)购买银行非保本理财产品取得收益300万元。
(6)处置使用过的一台设备,当年采购该设备时按规定未抵扣进项税税额,取得含税金额1.03万元,按购买方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7)转让位于市区的一处厂房,取得含税金额1040万元,该厂房2015年购入,购置价200万元,能够提供购房发票,选择简易方法计征增值税。
(8)进口一台厢式货车用于运营,关税完税价格为100万元。
(9)当期的其他进项税额如下:购进一批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180万元;发生其他无法准确划分用途的支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19.2万元。
(其他相关资料:销售货物的增值税税率为13%,进口厢式货车的关税税率为15%,进口业务当月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述业务涉及的相关票据均已申报抵扣。)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以下顺序回答问题,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
折扣金额计入财务费用,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业务(1)的销项税额=2260÷(1+13%)×13%=2000×13%=260(万元)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不得抵扣且未作进项税抵扣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按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但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购买方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按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业务(6)应缴纳的增值税额=1.03÷(1+3%)×3%=1×3%=0.03(万元)
进口厢式货车应缴纳的关税额=100×15%=15(万元)
应缴纳的车辆购置税额=(100+15)×10%=11.5(万元)
应缴纳的增值税额=(100+15)×13%=14.95(万元)
当期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销售额=100+1+800=901(万元),免征增值税销售额=30(万元)
当期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19.2×(30+901)÷(2000+30+400+901)=5.37(万元)
当期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额=120.25×7%=8.42(万元)
当期应缴纳的教育费附加=120.25×3%=3.61(万元)
当期应缴纳的地方教育附加=120.25×2%=2.41(万元)
合计=8.42+3.61+2.41=14.44(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