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单选题]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确认董事会决议无效之诉的被告是(    )。
  • A.公司
  • B.对该决议投赞成票的董事
  • C.董事会
  • D.出席会议的董事
答案解析
答案: A
答案解析:原告请求确认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不成立、无效或者撤销决议的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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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来源:2019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真题(2022年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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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题
[单选题]甲有限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是收到书面转让通知之日起60日。股东赵某拟对外转让股权并书面通知其他股东;欲行使优先购买权者,请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0日内提出。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是(    )。
  • A.自收到赵某书面通知之日起20日内
  • B.自收到赵某书面通知之日起80日内
  • C.自收到赵某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
  • D.自收到赵某书面通知之日起60日内
答案解析
答案: D
答案解析: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主张优先购买转让股权的,应当在收到通知后,在公司章程规定的行使期间内提出购买请求。公司章程没有规定行使期间或者规定不明确的,以通知确定的期间为准,通知确定的期间短于30日或者未明确行使期间的,行使期间为30日。本题中公司章程已有规定,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是6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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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单选题](本题已根据最新教材改编)甲向乙借款200万元,期限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丙为保证人。2019年6月5日,甲向乙追加借款100万元,双方约定全部借款于2020年12月31日清偿。丙对甲向乙追加借款与首期借款期限延长之事不知情。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丙的保证责任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 A.保证责任范围是200万元,期限至2020年6月30日
  • B.保证责任范围是300万元,期限至2020年6月30日
  • C.保证责任范围是300万元,期限至2021年6月30日
  • D.保证责任范围是200万元,期限至2021年6月30日
答案解析
答案: A
答案解析:保证合同中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本题中为2019年12月31日-2020年6月30日。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200万元)。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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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单选题]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代表国家行使企业国有资产所有权的是(    )。
  • A.国务院
  • B.财政部
  • C.中国人民银行
  • D.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答案解析
答案: A
答案解析: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企业国有资产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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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组合题]

(本题已根据最新教材改编)新银公司为在上交所主板挂牌的上市公司,股本总额为2亿股。2015年5月22日,新银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非公开发行股票议案》。该议案确定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为公司股东物灵公司、宝华公司与元基公司;股票发行数量不超过5000万股;物灵公司认购4000万股,宝华公司和元基公司共认购1000万股;发行价格为7.5元/股。5月26日,新银公司与三股东正式签订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协议签订前,物灵公司持有新银公司的股份比例为28%;宝华公司和元基公司签有一致行动人协议,合计持股比例为10%;新银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比例为12%。宝华公司和元基公司承诺在此次非公开发行实施完毕前,不以任何形式增持新银公司股份。

自2015年6月起,宝华公司旗下管理的基金账户通过场内交易增持新银公司股份。截至2015年12月8日,宝华公司和元基公司合计持股比例达到29%。物灵公司认为,宝华公司和元基公司不属于“社会公众股东”,在宝华公司通过场内交易增持后,新银公司如仍按《非公开发行股票议案》增资扩股,将导致新银公司的股份分布违反证券法的规定。董事会决定调整非公开发行方案。2015年12月16日,新银公司发布公告称,证监会已同意公司暂停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

新银公司董事会经与物灵公司协商,形成如下意见:鉴于宝华公司和元基公司的失信行为,不再将其作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对象,调整后的股票发行数量为3000万股,由物灵公司全额认购。物灵公司认购后,所持新银公司的股份比例将超过30%,会触发强制要约收购义务。物灵公司认为,因其已承诺3年内不转让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所以只要新银公司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豁免要约收购,可以免于发出要约。根据以上意见,2016年2月1日,新银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对象、发行数量及募集资金数额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1”)。次日,新银公司发布公告:公司将于2月19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该议案,物灵公司、宝华公司和元基公司应当对该议案表决予以回避。2016年2月5日,宝华公司和元基公司向新银公司董事会提交《关于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2”),提议宝华公司和元基公司全额认购拟非公开发行的3000万股。同时,对上述关于回避表决的要求提出异议。

2016年2月19日,宝华公司和元基公司参加临时股东大会并进行表决,对议案1投了反对票,对议案2投了赞成票。议案2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议案1未获通过。物灵公司未参与此次股东大会表决,但在会后向董事会提出质疑:宝华公司和元基公司无权提出临时提案,更无权参加此次股东大会并对议案1和议案2进行表决。

物灵公司认为,关联股东未回避表决属于股东大会决议撤销之诉的事由,故而于2016年4月29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2月19日新银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对议案2的决议。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答案解析
[要求1]
答案解析:

物灵公司的观点符合规定。根据证券法律制度规定,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投资者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投资者承诺3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且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投资者免于发出要约的,可以免于发出要约。

[要求2]
答案解析:

宝华公司和元基公司参加议案1的表决符合规定。根据证券法律制度规定,股东大会就非公开发行股票作出的决定,涉及关联股东的,该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关联股东是指董事会决议已确定为本次发行对象的股东及其关联人。在本案中,议案1确定的发行对象为物灵公司,宝华公司和元基公司不属于该议案的关联方,可以参加表决。

[要求3]
答案解析:

宝华公司和元基公司参加议案2的表决不符合规定。根据证券法律制度规定,股东大会就非公开发行股票作出的决定,涉及关联股东的,该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关联股东是指董事会决议已确定为本次发行对象的股东及其关联人。在本案中,议案2的发行对象即为宝华公司和元基公司,故应当回避表决。

[要求4]
答案解析:

物灵公司的观点不符合规定。根据证券法律制度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在本案中,宝华公司和元基公司合计持股虽为29%,但2月5日提出提案距临时股东大会2月19日召开已超过10日。

[要求5]
答案解析:

物灵公司起诉日期不符合规定。根据证券法律制度规定,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60日期间自决议作出之日起算,超过该期间,股东即丧失诉权。在本案中,决议2月19日作出,起诉时间为4月29日,已超过6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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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组合题]

A公司为结清欠款,向B公司开具一张金额为50万元的支票,并交付给B公司销售经理甲,甲偶然获知B公司拟将其辞退,心怀愤懑。甲知悉B公司欠C公司一笔50万元的贷款,且与C公司负责人乙熟识,遂伪造B公司的财务专用章和财务负责人名章,加盖于支票背书人栏,将该支票交付给乙,但未在被背书人栏记载C公司名称。C公司因欠D公司一笔贷款,遂直接将D公司记载为B公司的被背书人,并将支票交付给D公司。

D公司在提示付款期限内向支票记载的付款银行请求付款,银行发现支票上的B公司财务专用章及其财务负责人名章系伪造,遂予拒绝。D公司向A、B、C公司追索,三公司均以票据系甲伪造为由拒绝。D公司遂要求甲承担票据责任。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答案解析
[要求1]
答案解析:

A公司应当承担票据责任。根据票据法律制度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A公司是出票人,在票据上有真实签章,是票据债务人,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要求2]
答案解析:

B公司不承担票据责任。根据票据法律制度规定,假冒他人名义签章,被伪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B公司不承担票据责任。

[要求3]
答案解析:

C公司不承担票据责任。根据票据法律制度规定,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C公司直接补记D公司为被背书人,C公司在票据上没有签章,不属于票据债务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要求4]
答案解析:

甲不承担票据责任。根据票据法律制度规定,伪造人并未以自己名义在票据上签章,不承担票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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