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题已根据最新教材改编)2018年6月18日,甲向乙银行借款100万元,借期一年。同时,甲以其市价100万元的挖掘机作抵押,并约定:借款到期,若甲不能偿还借款本息,挖掘机直接归乙银行所有。双方签订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
7月17日,甲将挖掘机出租于丙,双方在租赁合同中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事后未能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无法确定。此外,双方对租赁物的维修义务未做约定。
9月20日,挖掘机出现故障,无法正常工作。丙要求甲维修,甲拒绝。丙遂自行维修,花去维修费3万元。丙要求甲支付该笔维修费,未果。
11月2日,甲电话通知丙解除租赁合同,要求丙在15日内返还挖掘机,但未给出任何理由。丙表示拒绝。
11月5日,丙将挖掘机出售于丁,丁不知道丙并非挖掘机所有权人。同日,丁向丙支付100万元,双方约定11月16日交付挖掘机。
11月15日,丁得知挖掘机的所有权人是甲而不是丙,并且甲不知晓自己与丙的交易。当晚,丁在未通知甲、丙的情况下,自行将挖掘机开走。
11月16日,丁将挖掘机以110万元出售于戊。当日,戊依约付款,丁亦依约交付挖掘机。戊不了解挖掘机之前的交易情况,亦不知道丁并非挖掘机所有权人。
11月17日,甲要求丙返还挖掘机,发现挖掘机已辗转至戊手。甲遂请求戊返还挖掘机。
甲向乙的借款到期后,甲无力偿还借款本息,乙银行诉至人民法院,主张根据抵押合同的约定直接取得该挖掘机的所有权。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乙银行对挖掘机的抵押权已有效设立。根据合同法律制度规定,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不能获得人民法院的支持。根据法律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丙有权要求甲支付维修费。根据合同法律制度规定,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承担。
甲与丙之间的租赁合同因甲的解约通知而解除。根据合同法律制度规定,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对于不定期租赁,双方当事人均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丙与丁之间买卖挖掘机的合同有效。债权行为只是负担行为而不转让物权,故无处分权之要求。
因此出卖他人之物的买卖合同亦可有效;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甲有权要求戊返还挖掘机。根据合同法律制度规定,丁在未通知甲、丙的情况下自行将挖掘机开走,该挖掘机属于甲的“脱手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丁和戊均不能善意取得该挖掘机的所有权,该挖掘机的所有权仍属于甲,甲有权要求戊返还挖掘机。
2018年9月5日,债务人A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提交了破产申请书等材料。人民法院于9月18日裁定受理,并指定B会计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负责管理A公司的财产和营业事务。债务人A公司认为,重整申请由其提出,因此,重整计划草案亦应由其制作。重整期间,管理人确认:A公司存在欠税、拖欠职工工资及补偿金、无法支付供应商货款、无法向预付费客户返还押金和未消费储值金等情况。管理人提议按照普通债权组、职工债权组和税收债权组的分类,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分组表决。但预付费押金储值金债权人表示异议,认为消费者权益应当受到重视,要求在普通债权组中分设小额债权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重整计划草案经过多轮调整后提交表决。由于重整计划草案涉及A公司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表决时又设立了出资人组。该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表决的相关情况如下:出席表决会议的出资人28人,占A公司出资人人数的70%;出席会议出资人持有的出资额占A公司全部出资额的80%;对重整计划草案投赞成票的出资人为15人,持有出资额占A公司全部出资额的60%。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又有数名预付费客户提出,其刚知晓A公司重整,要求继续申报债权,立即退还押金。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如下内容:①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②申请目的;③申请的事实和理由;④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A公司关于重整计划草案应由其制作的主张不成立。根据破产法律制度规定,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管理人制定重整计划草案。
①预付费押金储值金债权人关于分设小额债权组的要求有法律依据。根据破产法律制度规定,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决定在普通债权组中设小额债权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②是否设立小额债权组由人民法院决定。
A公司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表决可以通过。根据破产法律制度规定,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应当单设出资人组,该组进行表决时,应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经参与表决的出资人所持表决权2/3通过的,即为该组通过重组计划草案。本题中,参与表决出资人所持表决权比例=60%/80%=75%>60%,出资人表决组通过。
债权人未依照规定申报债权的,可以继续申报债权,但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所以,债权人无权要求立即退还押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