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居民个人王某及配偶名下均无房,在某省会城市工作并租房居住,2018年9月开始攻读工商管理硕士。2019年王某取得收入和部分支出如下:
(1)每月从单位领取扣除社保费用和住房公积金后的工资8000元,截至11月底累计已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款363元。
(2)取得年终奖48000元,选择单独计税。
(3)利用业余时间出版一部摄影集,取得稿酬20000元。
(4)每月支付房租3000元。
(其他相关资料:以上专项附加扣除均由王某100%扣除)
附: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表暨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率表(部分)
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部分)
要求:
12月王某取得的工资应预扣预缴的个人所得税额=(8000×12-5000×12-1500×12-400×12)×3%-363=33(元)。
48000÷12=4000(元),适用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210,王某取得的年终奖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48000×10%-210=4590(元)。
王某取得的稿酬所得应预扣预缴的个人所得税额=20000×(1-20%)×70%×20%=2240(元)。
居民个人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应当依法计算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并入年度综合所得计算应纳税款。
王某取得的2019年综合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8000×12+20000×(1-20%)×70%-5000×12-1500×12-400×12]×3%=732(元)。
732-363-33-2240=-1904(元),王某就2019年综合所得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时申请的应退税额为1904元。

某房地产开发企业拟对其开发的位于县城一房地产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该项目相关信息如下:
(1)2015年12月以10000万元竞得国有土地一宗,并按规定缴纳契税。
(2)该项目2016年开工建设,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为3月25号,2019年1月竣工,发生房地产开发成本7000万元;开发费用3400万元。
(3)该项目所属物业用房建成后产权归全体业主所有,并已移交物业公司使用,物业用房开发成本500万元。
(4)2019年4月,该项目销售完毕,取得含税销售收入42000万元。
(其他相关资料:契税税率4%,利息支出无法提供金融机构证明,当地省政府规定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扣除比例为10%,企业对该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房地产老项目,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本题虽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属于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简易计税。
该项目应缴纳的增值税额=42000÷(1+5%)×5%=2000(万元)
允许扣除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2000×(5%+3%+2%)=200(万元)
允许扣除的土地支付金额=10000×(1+4%)=10400(万元)
允许扣除的开发成本=7000(万元)
允许扣除的开发费用=(10400+7000)×10%=1740(万元)
加计扣除=(10400+7000)×20%=3480(万元)
允许扣除项目金额的合计数=10400+7000+1740+200+3480=22820(万元)
不含税收入=42000-2000=40000(万元)
增值额=40000-22820=17180(万元)
增值率=17180÷22820=75.28%
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额=17180×40%-22820×5%=5731(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