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债权人主张抵销,管理人以下列理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有( )。
2021年1月15日,人民法院受理了东方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管理人接管东方公司后,对其债权债务进行了清理。其中,包括以下事实:
(1)2020年2月,东方公司提前清偿昌盛公司的50万元的货款债权,该债权于2020年4月1日到期;
(2)2020年10月,东方公司为了逃避债权人的追债,将自己的一台生产设备转移到自己的控股公司;
(3)2020年11月,东方公司的董事张某利用职权侵占公司120万元的流动资金为自己购置房产一处;
(4)东方公司欠宏达公司货款90万元,于2019年9月到期。宏达公司经多次催要无效后,向人民法院起诉,2020年10月2日,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判决东方公司支付宏达公司欠款及违约金和赔偿金等共计100万元,随后将东方公司办公楼予以查封,拟用于抵偿宏达公司的债权。人民法院受理东方公司破产申请时,此判决正在执行之中。
(5)2021年1月20日,东方公司擅自偿还了对债权人兴隆公司的无担保债务10万元。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甲公司和乙公司均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上市公司。甲公司的股本总额为50亿股,A公司为其控股股东。截至2020年12月31日,甲公司的净资产额为240亿元,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分别为5亿元、6亿元和7亿元。
2021年2月1日,甲公司和乙公司达成合并意向。甲公司董事会拟订的合并方案包括以下要点:
(1)甲公司吸收合并乙公司,合并完成后,甲公司存续、承接乙公司全部资产和负债,乙公司注销。乙公司原股东将获得100亿元的现金补偿。(2)根据合并双方的审计报告,截至2020年12月31日,乙公司资产总额占甲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为60%,但2020年度乙公司营业收入占甲公司同期经审计营业收入的比例仅为40%,故本次合并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为筹集实施合并所需资金,甲公司董事会拟订了以下两种融资方案:
方案一:甲公司拟向控股股东A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10亿股,A公司向甲公司支付100亿元的现金。发行价格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80%;A公司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方案二:公开发行优先股,部分要点如下:(1)拟公开发行优先股20亿股,拟募集资金100亿元;(2)股息率固定为6%;(3)未向优先股股东足额派发股息的差额部分不予累积;(4)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股息率分配股息后,还可以与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
甲公司董事会根据财务顾问的意见对上述融资方案进行修订后,决定采用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融资方案。
2021年6月1日,甲公司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了合并决议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融资方案。B银行对甲公司享有一笔2021年12月1日到期的债权,接到甲公司的合并通知后,B银行于6月20日向甲公司提出偿债请求,甲公司以债务未到期为由,予以拒绝。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