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选项ABC当选;(2)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选项D不当选。
本题考核公司对外担保的决议方式。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决议。接受担保的股东(丁)不得参加表决,该项表决应经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甲、乙、丙)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大于1/2)通过,选项D当选。
2021年1月15日,人民法院受理了东方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管理人接管东方公司后,对其债权债务进行了清理。其中,包括以下事实:
(1)2020年2月,东方公司提前清偿昌盛公司的50万元的货款债权,该债权于2020年4月1日到期;
(2)2020年10月,东方公司为了逃避债权人的追债,将自己的一台生产设备转移到自己的控股公司;
(3)2020年11月,东方公司的董事张某利用职权侵占公司120万元的流动资金为自己购置房产一处;
(4)东方公司欠宏达公司货款90万元,于2019年9月到期。宏达公司经多次催要无效后,向人民法院起诉,2020年10月2日,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判决东方公司支付宏达公司欠款及违约金和赔偿金等共计100万元,随后将东方公司办公楼予以查封,拟用于抵偿宏达公司的债权。人民法院受理东方公司破产申请时,此判决正在执行之中。
(5)2021年1月20日,东方公司擅自偿还了对债权人兴隆公司的无担保债务10万元。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有(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选项D当选;(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选项A不当选;(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选项B当选;(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