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单选题]A公司向B银行贷款50万元,C公司作为A公司的连带责任保证人。但贷款尚未到期时,A公司和C公司分别被甲、乙两地人民法院受理破产。下列关于B银行申报债权的表述正确的是(  )。
  • A.只能向A公司、C公司的管理人合计申报50万元的债权
  • B.只能向A公司、C公司的管理人分别申报25万元的债权
  • C.只能向A公司的管理人申报50万元的债权
  • D.可以向A公司、C公司的管理人分别申报50万元的债权
答案解析
答案: D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破产案件债权申报。债务人、保证人均被裁定进入破产程序的,债权人有权向债务人、保证人分别申报债权,选项D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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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题来源:注会《经济法》模拟试卷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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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练习
第1题
[单选题]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 A.

    企业国有资产为全民所有

  • B.

    只有国务院有权代表国家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 C.

    国务院确定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家出资企业,由国务院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

  • D.

    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企业国有资产所有权

答案解析
答案: B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体制。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选项B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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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单选题]下列关于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表述中,错误的是(  )。
  • A.16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 B.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 C.不满8周岁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 D.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答案解析
答案: 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自然人行为能力的判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选项D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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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单选题]2021年3月1日,甲公司与当地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订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3月10日付清了出让金。土地管理部门3月20日向甲公司交付了土地,4月20日完成了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甲公司取得该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时间是(  )。
  • A.3月1日
  • B.3月10日
  • C.3月20日
  • D.4月20日
答案解析
答案: D
答案解析:

本题考核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必须向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登记是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生效条件,选项D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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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组合题]

2021年1月15日,人民法院受理了东方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管理人接管东方公司后,对其债权债务进行了清理。其中,包括以下事实:

(1)2020年2月,东方公司提前清偿昌盛公司的50万元的货款债权,该债权于2020年4月1日到期;

(2)2020年10月,东方公司为了逃避债权人的追债,将自己的一台生产设备转移到自己的控股公司;

(3)2020年11月,东方公司的董事张某利用职权侵占公司120万元的流动资金为自己购置房产一处;

(4)东方公司欠宏达公司货款90万元,于2019年9月到期。宏达公司经多次催要无效后,向人民法院起诉,2020年10月2日,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判决东方公司支付宏达公司欠款及违约金和赔偿金等共计100万元,随后将东方公司办公楼予以查封,拟用于抵偿宏达公司的债权。人民法院受理东方公司破产申请时,此判决正在执行之中。

(5)2021年1月20日,东方公司擅自偿还了对债权人兴隆公司的无担保债务10万元。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答案解析
[要求1]
答案解析:管理人无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东方公司提前清偿昌盛公司货款的行为。根据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前1年内债务人提前清偿的未到期债务,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已经到期,管理人请求撤销该清偿行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该清偿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6个月内且债务人有企业破产法规定破产原因情形的除外。本题中,由于东方公司在2020年2月提前清偿于2020年4月1日到期的债权,在破产受理前已经到期,且该清偿未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6个月内,因此管理人无权请求撤销。
[要求2]
答案解析:东方公司将自己的生产设备转移控股公司的行为无效。根据规定,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①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②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要求3]
答案解析:对于东方公司董事张某侵占公司财产的行为,管理人应当将侵占的企业财产追回。根据规定,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
[要求4]
答案解析:对于东方公司与宏达公司的民事诉讼中,执行程序应当中止。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要求5]
答案解析:东方公司对兴隆公司的债务偿还是无效的。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清偿无效。本题中,东方公司对兴隆公司的债务偿还发生在2021年1月20日,是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所以该清偿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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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不定项选择题]

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有(  )。

  • A.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4时

  • B.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 C.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 D.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答案解析
答案: B,C,D
答案解析: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选项D当选;(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选项A不当选;(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选项B当选;(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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